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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应急〔2009〕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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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1 11:02:18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83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落实,并督促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发布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应急〔2009〕208号
发布日期 2009-12-31 生效日期 2009-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落实,并督促辖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管,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三)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制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由省级挂牌督办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年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名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确认并公布。
 
  由市、县级挂牌督办的,分别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公布。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在1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登记建档,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2.重大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3.重大危险源周边情况及相关图纸和图片;
 
  4.检测及监控措施;
 
  5.事故应急预案;
 
  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7.其他重大危险源相关情况等。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控与安全管理职责,制定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三)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及有关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四)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正常生产报告。
 
  各地在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应急处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重大危险源 隐患 排查治理 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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