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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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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6-26 14:25:13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220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精神,建立起山东省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实施有效激励,对失信行为有效惩戒,推动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
发布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30 生效日期 2018-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信息汇总表
     2.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3.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4.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移出审核表
     5.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措施
     6.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激励措施
(网站改版,附件暂时打不开)
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
 
  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精神,建立起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实施有效激励,对失信行为有效惩戒,推动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明确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管理情形
 
  (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情形
 
  对同时符合以下守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并有效运行。
 
  (6)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二)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情形
 
  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11)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
 
  二、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信息管理程序
 
  (一)采集主体。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和市、县级安监局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其中,市、县级安监局采集的“红黑名单”信息分别报送到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信息综合汇总、发布和上报。
 
  (二)“红名单”信息采集提交。符合“红名单”纳入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县、市级安监局初步审核确认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经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三)“黑名单”信息采集提交。各级安监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逐级报送到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其中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要在依法作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报请有关人民政府、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纳入建议,待调查结束后,及时采集并报送相关信息。
 
  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对各地报送和自行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履行告知、申辩程序(《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告知书》见附件2),确认后填写《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经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每月5日前送交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四)信息发布和上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每月10日前,汇总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送交的相关信息,报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符合“黑名单”管理纳入情形(1)-(10)条标准的,报送应急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发布;符合“黑名单”管理纳入情形第(11)条的,由省安监局通过政府网站、“信用山东”网站和省内主流媒体自行发布。符合“红名单”认定标准的,报送应急管理部审核确认并公示后发布。
 
  (五)管理期限
 
  1.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限届满前,其条件仍符合纳入情形的,可按照规定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2.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发布之日或明确的日期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六)信息移出
 
  1.“红名单”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期限内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及时告知所在地安监部门,并逐级报送至省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各级安监部门要实时、动态监控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对象的守法诚信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立即停止对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并逐级上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对送交的移出信息及时汇总,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
 
  2.“黑名单”移出。管理期满后,被惩戒对象可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县级和市级安监部门初审验收后,负责其信息采集的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做出是否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经省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填写《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移出审核表》(见附件4),送交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汇总拟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报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或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后,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其中需要上报应急管理部的,经应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公布)。
 
  三、严格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由应急管理部发布的“红黑名单”,相关部门按照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详见附件5、6)。应急管理部发布和省安监局自行发布的“红黑名单”,各级安监部门实施以下激励和惩戒措施:
 
  (一)各级安监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3)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4)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6)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二)各级安监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信息汇总表
 
  2.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3.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信息汇总表
 
  4.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移出审核表
 
  5.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惩戒措施
 
  6.国家发改委等2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其他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激励措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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