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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的通知 (内农牧医发〔2016〕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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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7-17 16:58:3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31
核心提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的小型牛羊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制订了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请各地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医发〔2016〕188号
发布日期 2016-06-08 生效日期 2016-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的小型牛羊定点屠宰场设立条件,自治区农牧业厅制订了小型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
 
  二、有固定的屠宰场所;
 
  三、有独立的待宰圈、隔离圈、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
 
  四、有经考核合格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人员;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符合屠宰规模和岗位要求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和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无害化处理场签订的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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