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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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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06 11:43:13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26
核心提示:省政府决定,下放(委托)给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15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3项;将“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委托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实施。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日期 2018-01-02 生效日期 2018-01-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备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8年1月2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下放(委托)给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15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3项;将“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委托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实施。
 
    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和各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下放(委托)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要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今后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将本次下放事项下放或者委托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实施的,可以本决定为依据,经省政府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放或者委托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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