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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农厅发〔2019〕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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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29 16:36: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76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就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作出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发〔2019〕173号
发布日期 2019-07-30 生效日期 2019-07-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建立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促进种猪规范有序调运,稳定生猪生产发展,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就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作出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2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
 
  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对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实验室检测项目进行调整,继续严格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对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5种动物疫病,在种猪场日常监测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不再进行实验室检测。
 
  二、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要求
 
  跨省调运种猪检测数量(比例)100%,采集的血液样品可按照一定的生猪数量进行混样,具体混样数量根据有关技术指标科学确定,但混样不超过20头生猪样品数量;采集的样品混样后分成2份,1份用于检测,另1份用于备份留样。种猪场可委托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包非洲猪瘟检测任务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确认,获得非洲猪瘟检测资格的种猪养殖企业可实行自检。样品送检前至种猪调出前对拟调运种猪采取隔离观察措施的,检测时限可以延长至调运前7天。
 
  三、风险评估要求
 
  暂停口蹄疫等5种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期间,各地要加强对种猪场的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圆环病毒病、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达到要求的,方可受理养殖企业跨省调运种猪的检疫申报和检疫出证。评估内容包括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种猪场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记录、有关疫病日常检测情况等。风险评估由种猪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实施方案》(见附件)组织实施,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
 
  四、规范落实输入地隔离观察要求
 
  各地要压实生猪养殖场(户)的主体责任,要求生猪养殖场(户)签订自我承诺书。跨省调运种猪到达输入地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监督种猪货主严格执行隔离观察有关措施,建立隔离观察台账记录,确保种猪安全和可追溯。
 
  五、其它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做好种猪场种猪调运的产地检疫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配合做好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负责做好风险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出具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种猪养殖企业要对采样、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测结果弄虚作假、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运输种猪车辆应在广西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平台备案,生猪装载前、卸载后应进行清洗消毒。种猪装载前,运输车辆的车厢环境应该取样并经非洲猪瘟检测为阴性。
 
  (四)严格实施种猪调运的产地检疫。跨省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要严格按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和本通知的规定开展产地检疫。
 
  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自治区内种猪调运实施产地检疫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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