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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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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04 08:42:01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29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6-17 生效日期 2019-06-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认证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7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认证监管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9〕10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履行认证监管职责,使我省区域内的有机认证、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的证书真实有效,保障认证发挥“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属性和作用,维护认证的科学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着力解决目前我省认证监管工作存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认证机构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基层监管能力提升不到位的问题,使认证市场乱象得到进一步整治,认证秩序明显好转,整治效果得到巩固。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大对认证行为和认证产品的监管力度
 
  1. 加强认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省级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对有机认证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将茶叶、蔬菜、水果、植物类中药(三七、石斛、灯盏花、滇重楼)等作为有机认证产品抽查重点;将电线电缆、燃气灶具、家用燃气热水器、电动自行车等作为强制性认证产品抽查重点。在省级安排抽查的同时,各州市局对辖区内的有机认证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也必须安排监督抽查,抽查批次比例不得低于认证证书的5%。同一企业上级已安排产品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再重复抽查。(认证监管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加强获证企业的检查。
 
  各州市局组织对辖区内的有机和强制性认证产品获证企业开展认证有效性现场检查。对有机和强制性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行为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查伪造、冒用、买卖有机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行为。组织对辖区内的有机和强制性认证产品企业按不低于获证企业数的5%(获证企业数不到20家的,至少抽查1家)开展认证有效性现场检查。同一企业上级已安排现场抽查的,下级不再重复抽查。(认证监管处牵头,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3.加强认证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
 
  通过对获证组织、获证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抽查,严查认证机构虚假认证,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跟踪调查等行为;对认证机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严查乱收费行为;严查审核员、检查员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和记录等行为。(认证监管处牵头,价格监督检查处、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突出重点环节,加强监管的针对性
 
  1.着力整治虚假宣传有机产品行为。
 
  加强对实体店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严查线上线下虚假宣传,未获认证但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行为。(网络交易监管处、广告监管处、认证监管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整治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加强对相关企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以及终端销售市场的监管,严查产品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行为。(认证监管处牵头,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依法严厉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认证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其中,查处获证企业的案件,各州市局应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通报有关认证机构;查处认证机构的案件,由各州市局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报送国家认监委。及时将有关抽查结果和处罚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挥信用监管作用。(认证监管处、执法稽查处、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夯实认证监管工作基础
 
  1.建立认证监管对象档案。
 
  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辖区内获证组织、从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信息,建立监管对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档案内容应包含获证组织的基本情况、证书编号、获证及有效期、覆盖范围、生产(办公)场所等信息,监管级别、监管记录以及投诉举报、违法处理记录等。全省强制性和有机认证产品的获证组织在年内100%建档,其它自愿性认证的获证组织建档在80%以上。(认证监管处牵头,各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2.加强认证监管业务培训。
 
  省局统筹安排法律法规、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认证监管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认证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认证监管处、市场监督管理干部学校、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投诉举报。
 
  发挥12315举报投诉作用,及时跟踪处理消费者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的认证工作热点问题。重大问题按照规定,通过有效渠道及时上报。(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牵头,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处、认证监管处、各州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对认证监管工作保底线、拉高线重要意义的认识,根据工作的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局将到各州市开展调研,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依法监管,强化服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加强认证监管的同时,还要树立为消费者、企业、社会服务的意识,创新服务我省八大重点产业,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多元共治,引导企业选择优秀认证机构,形成市场行为对认证质量的倒逼。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认证法律法规,普及认证基本知识,公开各种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大力宣传认证市场监管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强认证监管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各州市局应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省局报送本地区工作情况,包括进展成效、存在问题、意见建议、案件查处和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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