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临近保质期食品,指临近食品的保质期限,还没有过期的食品,保质期是伴随着食品工业和食品流通产生的。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要想卖给消费者,需要经过储存、运输、摆上货架,再等待消费者买走,在这个过程中,食品不能变质、变味,出现品质的问题。日常生活中,商场超市或者便利店通过降价或捆绑进行售卖。面对这些临近保质期限的食品,消费者应该如何选择?这些食品有没有安全保障?一直是公众热议的话题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在我国,商家一般会定期清点食品,把临近保质期限的食品找出来,通过降价的手段或捆绑促销,放在货架前排来售卖;这种销售方式一方面可以让消费者享受到真正物美价廉的商品,也避免了不良厂家把临期食品翻新后重新销售。总的来说,临期食品是安全的,也是完全可以食用的,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也是节省了购买成本。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是互惠互利的。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现少数商家利用遮挡、修改临期食品标签、临期食品与过期商品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采取蒙骗消费者以达到盈利的目的。2019年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期限、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细化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我处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食品临近保质期限。以《条例》规定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期限为依据,解决商家判定食品临近保质期限不清的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实现统一,规范临近保质期食品期限,减少临期食品与过期食品混淆的发生机率。
(二)确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了临近保质期食品从进货、销售、贮存、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避免临近保质期食品与过期食品、普通食品管理混乱的问题。
(三)确立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法律法规解读及政策宣传,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食品安全。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期限问题。《条例》第二十条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期限做了明确规定,本办法以此作为依据。
(二)关于监管对象。《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商场超市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
(三)关于办法的施行日期。《办法》施行日期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第五次局务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的时间,自2019年9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关于《办法》的贯彻落实。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下一步,各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宣传和解读,使食品经营者熟悉办法内容和具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执行规定,严格主体责任落实。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安全和主体义务落实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三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办法》,创新监管模式,推动《办法》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