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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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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29 08:19:36  来源:商务部  浏览次数:284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
发布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发布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公告2019年第39号
发布日期 2019-09-27 生效日期 2019-09-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精神,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改革工作(以下简称“两证合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证合一”采取商务部门负责备案、采集和推送信息,海关、贸促机构接收导入备案信息的业务流程模式,实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一次受理、一次备案、一次发证”。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同时完成了原产地企业备案。
 
    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用与海关总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管理系统对接,实现部门间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在“总对总”层面实行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导入、转换。
 
    三、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新备案或变更备案后,可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直接向海关、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不再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
 
    四、“两证合一”前已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证书申领方式和流程保持不变;“两证合一”前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企业,可直接申领原产地证书;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或贸促会备案并申领原产地证书。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国贸促会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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