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18 08:25:3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167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进行优化。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公告。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
发布日期 2019-10-17 生效日期 2019-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进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二、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三、进口大宗商品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7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地区: 中国 
 标签: 放管服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