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

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0-18 08:27:16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3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通关整体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
发布日期 2019-10-17 生效日期 2019-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海关总署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提升通关整体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货物准予提离
 
    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
 
    (一)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二)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
 
    (三)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四)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简称“收货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二、货物准予销售或使用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一)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
 
    (二)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
 
    (三)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三、其他有关事项
 
    收货人销售或使用进口货物依法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所称检查,是指海关在进境环节对进口货物依法实施的检疫、查验或商品检验作业。其中,口岸检查由进境地主管海关在进境地口岸实施,目的地检查由目的地主管海关在目的地实施。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6日
 
    公文正文下载链接:
 
 
 地区: 中国 
 标签: 准入 进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6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574)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61) 其他法规 (533)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