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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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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06 16:38:26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00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市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会议精神,多措并举稳定生猪生产,全力抓好稳生产保供应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8-01 生效日期 2019-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我市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会议精神,多措并举稳定生猪生产,全力抓好稳生产保供应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农牧发〔2019〕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落实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
 
  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前瞻性政策调控,综合施策,着力稳定生猪生产。
 
  1.给予种猪场临时性生产救助。对全市种猪场(包括原种和扩繁场)所有种猪(包括能繁母猪、后备母猪、种公猪)和种公猪站种公猪,以农业主管部门2019年3月种畜禽生产月报数据为基准,按每头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产成本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市财政根据农业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按每头1200元标准一次性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
 
  2.为规模猪场(种猪场)提供贷款贴息。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2%的比例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贴息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3.支持建设车辆洗消站点。针对运输车辆这一关键风险隐患,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猪屠宰厂建设车辆洗消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规模生猪养殖场、种猪场建立转猪台、车辆清洗消毒站点和运输生猪车辆、饲料等熏蒸消毒车间,进一步提升养殖场生物安全条件。原则上按照单厂(场)总投资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建设,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和企业按1:1比例承担。财政资金部分,对蓟州、宝坻、武清、宁河、静海五个区,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对东丽、津南、西青、北辰、滨海新区五个区,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市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安排。
 
  4.提升区、镇、村兽医机构和人员防疫装备水平。由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投资建设,重点提升区级兽医实验室软硬件条件,配备PCR检测仪器设备,确保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提升改造乡镇畜牧兽医站设施设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装备水平,完善小型实验室,配齐洗消设备、疫情巡查音视频设备、信息化追溯设备等。
 
  5.用足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要结合本区实际,做好政策设计,有序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保种引种、生物安全改造、猪舍改造等方面建设。
 
  6.积极争取金融服务支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调,进一步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不盲目停贷、压贷。充分发挥天津农担公司的政策性担保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天津农担公司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
 
  二、优化调整生猪产业布局
 
  坚持适度规模、农牧结合、绿色生态发展方向,科学规划我市生猪产业布局,提高生猪养殖效率与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效益。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规定,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养殖场建设和生产;限养区内生猪养殖总体规模逐年减少,部分区域现有规模养殖场主要向科技型、生态型为主的良种繁育、特色养殖转型提升;蓟州、宝坻、武清、宁河、静海及滨海新区大港等6个区的重点乡镇,重点发展种猪繁育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实现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序引导村庄内经营性养殖企业外迁或关停,逐步减少“小散”场户比例。在京津冀畜牧兽医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统筹生猪养殖和屠宰产业布局,鼓励本市企业在河北省发展生猪养殖,产品返销天津;鼓励屠宰企业发展品牌化经营,面向京津市场生产优质的猪肉产品。未来几年,全市生猪出栏规模稳定在300万头左右,自给率达到50%。
 
  三、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龙头企业发展
 
  全面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方式,引导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弥补散养退出后造成的市场缺口,形成稳定生猪生产的中坚力量。鼓励种猪场和规模化猪场改进生产和防疫设施,配备高水平自动化、智能化养殖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养殖水平;加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打造基础设施、防疫装备、防控意识全方位闭环防控系统。鼓励和引导规模养殖场在加强生物安全防范的前提下补栏增养,适时补充优质后备母猪,稳定提升现有生猪产能。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大型企业集团在适度发展区内建设高标准生猪养殖场。鼓励各类大型养猪企业持续做大做强,通过“公司+产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等方式,实现从生猪育种、繁育、饲养到屠宰加工的规模化、一体化发展。
 
  四、大力推进生猪产业绿色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引导绿色发展。深入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程,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推动养殖场粪污治理,促进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确保到2019年底实现全市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00%,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加快推进蓟州、静海、武清、滨海新区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病死猪收集处理体系。优化调整生猪屠宰加工布局。对竞争力差,没有技术、品牌、管理优势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鼓励进行转产调整。支持企业建立“养殖+屠宰+销售”全产业链品牌化生产运营模式,加强冷链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推进生猪“就近屠宰、冷链配送”经营方式,实行标准化生产、机械化屠宰、品牌化经营、冷链化运输、现代化配送以及包装销售。
 
  五、积极拓展外埠产业基地
 
  围绕变“运猪”为“运肉”的新要求,鼓励我市有实力的屠宰企业积极在外地建设生猪屠宰加工厂,产品返销天津。支持我市猪肉经营加工企业与河北、辽宁、山东、内蒙等生猪主产区进行对接,发展点对点供应,形成较为稳定的产销关系。积极引导有实力的生猪养殖企业和屠宰企业在外埠建设养殖基地或合作建立契约式供给基地,补齐我市资源短板,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市生猪有效供给。
 
  六、优化疫情处置和调运监管
 
  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按照《天津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2019年)》有关要求,进一步压实防控责任,落实关键措施,高质量开展疫情排查监测、生猪屠宰环节检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以及禁止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等工作,巩固防控成效,打好打赢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一旦我市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务必严格按照“四全面、三同步”的处置原则,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扩散蔓延。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强化生猪贩运人员及贩运车辆备案管理,严格种猪和仔猪调运管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积极推进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适时开展分区防控,探索构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长效机制。
 
  七、加强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
 
  重点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科学研判市场形势,多渠道宣传解读利好预期,增强养殖场户信心。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逐步推进生猪产业链监管监测信息一体化建设,及时做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系统备案信息更新,加大“掌上牧云”客户端推广力度,推进规模养殖场数据直报。按照《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统计监测任务。各区要积极争取统计监测预警工作经费,保障数据核查、数据分析等工作正常开展。
 
  八、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要强化各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区级领导责任,压实稳定生猪生产的主体责任。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稳定生猪生产作为当前一个时期重中之重的任务,抓好组织落实。要强化调查研究,主动协调、积极争取区政府及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加大生猪生产扶持力度,完善养殖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布局,有效保障新建、扩建规模生猪养殖场用地需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密切关注生猪生产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在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同时,统筹抓好禽蛋、牛羊禽肉、牛奶等替代品生产,多渠道满足市场消费。
 
  2019年8月1日
 
  (联系人:张立建, 联系电话:88270381)
 
  (此件主动公开)
 地区: 天津 
 标签: 农业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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