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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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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13 13:29:47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91
核心提示:为建设质量强省,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16〕47号
发布日期 2016-07-19 生效日期 2016-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1日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质量强省,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每3年评定一次,每届省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不超过8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定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经省长授权,设立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准则、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奖励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省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起草省长质量奖评审要点、实施细则,受理申报组织或个人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顾客满意度测评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湖南省注册登记并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从事生产、服务、研究、设计、教育、医疗及社会中介等工作的各类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经营绩效卓越,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近3年内获得市州以上政府质量奖(无政府质量奖的市州,获得其他政府质量表彰奖励)。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对质量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工作领域为质量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九条 省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6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省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州质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质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请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主体资格、推荐渠道、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形成省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委会办公室向申报组织或个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湖南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规定和《省长质量奖(组织)评审准则》(包括质量、创新、品牌和结果)。
 
    第十五条 为保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不同行业评审工作的一致性,评委会根据行业、企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对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价、审定和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报评委会办公室。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委会办公室按得分高低提出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由评委会办公室反馈材料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评委会办公室成立现场评审组,依据现场评审准则对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市场(顾客)满意度指数测算,形成市场(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各专项评审组的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召集评委会委员召开审定会议,评委会委员对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予以审议,投票产生省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省长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办公室查实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组织或个人,经评委会主任委员审核,省长审定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告。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颁发奖杯、证书。
 
    第二十四条 省长质量奖的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省长质量奖获奖组织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和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经验推广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交评委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下两届省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对获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了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珍惜荣誉,不断进步。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省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一)组织或个人所属组织发生了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不稳定,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产品、工程、服务或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不能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质量工作经验和成果的义务,典型示范作用不能充分体现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投诉举报,评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 参与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委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三十三条 接受省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原《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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