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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 (中南区联防〔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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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8 13:33:48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59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并结合中南区实际,中南区将于2019年11月30日起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
发布单位
海南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海南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发布文号 中南区联防〔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10-29 生效日期 2019-10-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_____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备案表
     2._____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
省(市、区)防控(治)重大动物疫病(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胡春华副总理在广州主持召开的南方六省(区)防控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农业农村部要求,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和海南六省(区)作为中南区试点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工作,为全国区域化防控工作探索经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降低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并结合中南区实际,中南区将于2019年11月30日起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调入中南区,对非中南区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大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自2020年11月30日起,中南区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活猪(种猪、仔猪除外)跨省(区)调运”。请各兄弟省(市、区)配合中南区开展好上述试点工作
 
  一、自2019年11月30日起,禁止辖区内出具调运至中南区的活猪(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检疫证,支持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工作。其备案要求为:养殖场(企业)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齐全,生物安全条件较好,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固定的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和清洗消毒条件,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达到国家要求,具备非洲猪瘟自检能力。屠宰厂(场)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各相关从业企业或个人分别向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备案(同时包括养殖场、屠宰厂(场)),输入地和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将本辖区备案情况逐级报本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由各省(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
 
  二、支持生猪产品调运至中南区的备案管理工作。其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证》(A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
 
  三、开展宣传告知工作。向生猪养殖、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者、屠宰厂(场)等告知中南区活猪调运有关规定。
 
  感谢对中南区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
   1._____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备案表
 
  2._____省生猪“点对点”调运中南区审查表
 
  广东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福建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代章)
 
  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海南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2019年10月29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农业 动物疫病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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