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固阳燕麦、攀枝花噹噹鸡、盐边油底肉、保宁压酒、汤麻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2年第219号)

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固阳燕麦、攀枝花噹噹鸡、盐边油底肉、保宁压酒、汤麻饼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2012年第2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9 16:14:24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1312
核心提示: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固阳燕麦、攀枝花噹噹鸡、盐边油底肉、保宁压酒、汤麻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固阳燕麦、攀枝花噹噹鸡、盐边油底肉、保宁压酒、汤麻饼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219号
发布日期 2012-12-31 生效日期 2012-12-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附件:1.固阳燕麦质量技术要求
2.攀枝花噹噹鸡质量技术要求
3.盐边油底肉质量技术要求
4.保宁压酒质量技术要求
5.汤麻饼质量技术要求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固阳燕麦、攀枝花噹噹鸡、盐边油底肉、保宁压酒、汤麻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固阳燕麦、攀枝花噹噹鸡、盐边油底肉、保宁压酒、汤麻饼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固阳燕麦
 
    (一)产地范围。
 
    固阳燕麦产地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银号镇、怀朔镇、兴顺西镇、西斗铺镇4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固阳燕麦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固阳燕麦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攀枝花噹噹鸡
 
    (一)产地范围。
 
    攀枝花噹噹鸡产地范围为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攀枝花噹噹鸡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攀枝花噹噹鸡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盐边油底肉
 
    (一)产地范围。
 
    盐边油底肉产地范围为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渔门镇、永兴镇、红果彝族乡、共和乡、箐河傈僳乡、温泉彝族乡、国胜乡、惠民乡、鱤鱼彝族乡、红宝苗族彝族乡、格萨拉彝族乡12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盐边油底肉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盐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盐边油底肉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保宁压酒
 
    (一)产地范围。
 
    保宁压酒产地范围为四川省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事处、沙溪街道办事处、七里街道办事处3个街道办事处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保宁压酒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阆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保宁压酒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汤麻饼
 
    (一)产地范围。
 
    汤麻饼产地范围为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汤麻饼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崇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汤麻饼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
1.固阳燕麦质量技术要求
 
    2.攀枝花噹噹鸡质量技术要求
 
    3.盐边油底肉质量技术要求
 
    4.保宁压酒质量技术要求
 
    5.汤麻饼质量技术要求
 
    质检总局
 
    2012年12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31)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