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希腊共和国农村发展与食品部关于希腊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希腊鲜食猕猴桃进口。现将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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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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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12-02 | 生效日期 | 2019-12-0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备注 | 附件: 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希腊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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