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

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9 09:12:4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1758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1-18 生效日期 2019-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从严审批定点企业。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颁发要求,组织严格审查,新设立生猪屠宰企业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得低于15万头,并及时将新建屠宰企业名单报自治区备案,自治区将新建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公布;小型屠宰场点,以旗县区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
 
  二、认真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资格复核。各盟市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12号公告名单进行自查,坚决关停环保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屠宰设施设备陈旧、屠宰工艺落后等问题企业。自治区将对清理不到位的盟市和问题企业进行通报。
 
  三、按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各盟市要组织辖区内(第212号公告名单所列)生猪屠宰企业或生猪屠宰企业委托检测单位参加非洲猪瘟检测能力比对实验,比对实验具体方案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下发。同时,要组织本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或生猪屠宰企业委托检测单位对2019年5月1日以来留存样品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抽检。不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的盟市可委托具备检测能力的第三方兽医实验室或其他盟市疫控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检测,委托检测费用由盟市农牧局承担。抽检结果于11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厅畜牧局。抽检检测结果与企业自检结果不符合的,由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10%的比例再次组织抽样检测。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盟市要监督企业做好样品留存、规范检测操作程序、完善检测报告内容;并督促企业加强肉品品质管理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肉品品质管控能力。
 
  五、及时报告结果。各盟市及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于12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厅畜牧局。
 
  联系人:刘永强   电话:0471—6651713
 
  邮  箱:2997585902@qq.com
 
     附件:《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农牧发〔2019〕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9年11月18日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农业 生猪屠宰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