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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四部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 (津经信消费〔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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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8 09:49:41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2137
核心提示: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要求各地针对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现象,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发布单位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经信消费〔2011〕14号
发布日期 2011-09-28 生效日期 2011-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滨海新区、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集团(总公司)、相关行业协会: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要求各地针对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现象,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文件精神及时向辖区内(所属、会员)相关生产企业传达,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相关生产企业规范自身的标签标注和宣传行为。
 
    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各单位要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上报我委(消费品产业处)。
 
    联系人:高杰、侯英波
 
    电 话:83608096、83608099
 
    传 真:83608098
 
    邮 箱:gaoj@tjeic.gov.cn、houyb@tjeic.gov.cn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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