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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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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8 10:06:31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111
核心提示: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牧办〔2019〕78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发布单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2-09 生效日期 2019-1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情况统计表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牧办〔2019〕78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云南省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农牧办〔2019〕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9年12月初到2020年2月底,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巩固“两项制度”百日行动成果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专项整治成果,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切实做好“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肉品质量安全,维护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
 
  (二)强化消毒灭源,开展“大清洗、大消毒”行动。各地在继续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养殖场(户)、定点屠宰企业等场所消毒灭源专项行动,加大屠宰企业及养殖场运输车辆、生产加工区、办公区的消毒效果评估,及时清除疫情隐患。完成时限:2019年2月29日前。
 
  (二)加强排查力度,巩固整治成果。一是进一步落实通过“两项制度”百日行动审核的282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面执行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二是对已经公示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质的屠宰企业,及时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督促企业拆除屠宰设施设备;三是加强巡查力度,防止处于停产整改的屠宰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开展屠宰企业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检查。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三)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监管措施。云南省私屠滥宰问题举报电话为0871-65749513(兼传真)。各州市要及时通过工作网站、媒体、宣传材料等方式公布私屠滥宰问题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反馈至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各州市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纳,集中力量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确保件件有结果。加大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的排查和巡查力度,防止私屠滥宰死灰复燃。对辖区内已被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查处过的屠宰企业,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加大监督检查频率,紧盯易发多发违法行为,细化监管措施,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不留死角。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四)紧盯定点企业,严查非法屠宰。严格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屠宰执法检查。对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的,一律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顶格处罚;对屠宰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一律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顶格处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要立即报请发证部门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对一证多用、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以及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后仍屠宰生猪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完成时限:2020年2月29日前。
 
  (五)严管屠宰准出,衔接市场准入。定期开展屠宰企业非洲猪瘟自检抽检,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和检疫合格证明、章上市销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辖区内通过审核的合法合规屠宰企业名单、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名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和检疫合格证明、章的样式及编号、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样式等技术资料,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防止私屠滥宰、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上市销售;对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屠宰企业违法案件,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开展倒查溯源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完成时限:2020年2月29日前。
 
  (六)强化部门联动,严打私屠滥宰。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动执法,加大对养殖、屠宰、加工、经营等生猪产品全链条各环节检查力度,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死猪肉制品的犯罪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并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办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影响较大的、涉及面比较广的案件,持续跟踪最新进展,及时掌握动态,结合部门职责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堵塞监管漏洞。完成时限:2020年2月29日前。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州市要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有针对性地约谈生猪屠宰经营者,定期开展屠宰技术人员法规、标准培训、检测技术、屠宰样本企业周报数据上报等培训,提高生猪屠宰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和非洲猪瘟防控宣传,通过肉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屠宰企业“开放日”等方式,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升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的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完成时限:2020年2月29日前。
 
  三、相关要求
 
  各州市要紧扣时间结点、目标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生猪屠宰专项整治任务。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统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屠宰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在清理关停不符合要求的屠宰企业工作中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降标准。
 
  各州市要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对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要加强宣传及信息报送,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总结和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情况统计表请于2020年2月29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联系人:查明恒,电子邮箱:ynsnynctxmsyc@163.com,电话:0871-65749513。

   附件: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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