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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粤府令第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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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10 11:38:23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87
核心提示:为依法、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省政府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令第265号
发布日期 2019-09-12 生效日期 2019-09-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依法、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省政府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等5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一、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1989年11月20日粤府〔1989〕142号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但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删去。
 
    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者按规定标准收取底度水费(水表底度由各城市自行制定)”删去。
 
    三、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1999年12月8日粤府令第55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条中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将第六条中的“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删去。
 
    四、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9月18日粤府令第60号公布)
 
    (一)将第一条中的“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不得以办学为名,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法活动”修改为“不得以办学为名进行违法活动”。
 
    五、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1991年6月25日粤府〔1991〕78号公布,1997年12月31日粤府令第33号、2002年5月28日粤府令第75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育林基金”删去。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地区: 广东 
 标签: 规章 产权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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