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市监法〔2020〕29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市监法〔2020〕2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4 19:47:01  来源: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83
核心提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月活动方案,宣传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29日,重点宣传领域涉及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药店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
发布单位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江市监法〔2020〕29号
发布日期 2020-02-04 生效日期 2020-02-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政策法规科联系。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月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广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和政策措施的认知,保障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时间
 
  2020年1月31日开始至2月29日。
 
  二、宣传内容
 
  (一)重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政策文件、重要指示、工作指引等。
 
  (二)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三)重点宣传领域和内容。
 
  1.农贸市场:重点宣传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和家禽经营的法律法规,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知识、活禽交易市场“1110”制度、食品安全索票索证制度等。
 
  2.餐饮服务单位:重点宣传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知识、食品安全索票索证制度等。
 
  3.药店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重点宣传涉及价格、广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知识等。
 
  三、宣传形式
 
  (一)全员学法。通过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研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学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办公自动化系统、政务交流平台、工作短信、微信工作群、QQ工作群等开展疫情防控和市场监管法治宣传,明确本部门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定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工作人员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法律责任,增强全员法治意识。
 
  (二)社会普法。充分利用局机关大楼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非聚集形式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结合市场监管需要,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张贴、派发、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单张资料,宣传哄抬物价、恶意囤积相关商品、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成全民防控意识。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宣传活动要注意发挥媒体和网络宣传的作用,尽可能减少面对面接触式宣传活动和入户走访宣传,以防工作人员感染后造成病毒进一步扩散。
 
  (二)各单位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情况以及在活动中印发的文件和形成的图片、信息等资料,请及时报送江门市局政策法规科(“江门市局内网/政策法规科/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文件夹)。
 
  附件下载:
 
 地区: 江门市 
 标签: 市场监督 餐饮服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