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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十条提示》的通知 (黑安办发〔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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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0 10:34:48  来源: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浏览次数:1357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工作有关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全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十条提示》,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安办发〔2020〕12号
发布日期 2020-02-08 生效日期 2020-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工作有关要求,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全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十条提示》,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全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十条提示
 
  一、在地方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下,统筹安排部署企业复产复工,及时掌握复产复工动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严格落实复产复工安全生产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6号、第7号、第9号《公告》要求,坚决做到“十个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三、加强对保障城乡运转、疫情防控、群众基本生活、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等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指导服务。靠前服务百大项目建设,为项目“开春即开工”提供安全保障。
 
  四、科学制定企业复产复工方案,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和审批手续,加强复产复工过程安全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不到位的不得开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复产复工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不予复产复工。
 
  五、认真分析研判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开工前组织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消除各种危险因素,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六、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严格落实班组、车间、厂级“三级教育”,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唤醒员工安全意识,消除“假期综合症”影响。特别要加强对新招录员工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本领。
 
  七、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强化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配齐配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受限(有限)空间作业、动火审批制度,严防“三违”行为。
 
  八、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物资储备,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针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演练,确保对事故处置有序、安全、高效。
 
  九、严格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减灾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敏感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十、各级综合性消防救援和专业救援队伍要加强洗、消、防、控等专业设施配备,有针对性做好抢险救援准备,确保一旦发生险情快速有力抢险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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