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并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外,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猎捕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以及国家“三有”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的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2000年8月1日)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的意见》(中办发〔2012〕16号)第一条第2点:“已标注公开发布的文件,各地区各部门不再翻印”的规定,如需查阅禁止猎捕对象名录,请在互联网上自行下载。
二、禁止使用任何工具、任何方法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