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法规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绿色食品申报产品抽样工作的通知 (中绿体〔2020〕15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绿色食品申报产品抽样工作的通知 (中绿体〔2020〕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8 14:40:21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2469
核心提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绿色食品申报产品抽样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中绿体〔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02-17 生效日期 2020-02-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以赴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央要求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农业农村部对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作出了重要部署。农业生产季节性明显,很多季节性强的蔬菜、水果等生产企业申报绿色食品过程中须及时抽样检测。由于受疫情防控期间交通限制的影响,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不能及时到企业和生产基地进行产品抽样,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生产企业的申报进程。为了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的影响,支持、引导企业扩大绿色食品生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季节性农产品绿色食品申报抽样工作做如下调整和要求:
 
    一、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对季节性强的农产品,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确实无法到绿色食品企业和基地实施抽样时,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检查员实施抽样。
 
    二、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抽样人员要认真学习绿色食品产品抽样相关规定,并由承检机构通过远程视频等方式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提供相应的采样单、封条等采样文书,保证抽样工作严格按照《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NY/T 896-2015)的要求执行。
 
    三、现场抽样时,检查员应通过视频方式将基地情况与承检机构沟通,按照申报产品种类、产量等确定抽样品种、数量,承检机构指导现场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封样、被抽样单位确认等工作按照流程操作。在抽样过程及现场采集的信息应严格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抽样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绿体〔2019〕145号)的要求执行,对被抽样地点、过程、产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形现场拍照或录像,存档以备查验。现场采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抽样地点信息。照片(或录像)应清晰反映抽样地点特征(如企业标牌等),照片上附加采样时间、GPS定位等信息。
 
    2.抽样过程记录。照片(或录像)应记录抽样人员的样品现场采集过程、样品现场封存过程。
 
    3.样品记录。照片(或录像)应记录样品运输及存放环境条件,抽样单与已封样品合照等。
 
    四、样品封存后,采用物流运输的形式寄送到承检机构。对于易腐败变质的产品采用食品泡沫箱加冰的措施防止品质发生变化,具体包装规格和方式由承检机构决定。
 
    五、检查员到企业和基地抽样时,须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健康安全。
 
    疫情解除后,恢复原抽样要求。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0年2月13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抽样 绿色食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其他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