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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特食〔2019〕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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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22 19:43:17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21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我局围绕企业开办“准入又准营”目标,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加强对行政许可依据、环节、成本、时间的规范性设计,努力推进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再造,切实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特食〔2019〕519号
发布日期 2020-02-21 生效日期 2020-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业务受理中心、信息中心,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我局围绕企业开办“准入又准营”目标,以“一网通办”为载体,加强对行政许可依据、环节、成本、时间的规范性设计,努力推进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再造,切实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现将本市进一步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减少许可办理时限和提交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减少许可办理时限
 
    (一)申请办理以下3类行政许可事项的,自受理申请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原20个工作日减少为1个工作日,由市局业务受理中心受理后以市局名义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1.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办理许可延续事项;
 
    2.申请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许可变更事项;
 
    3.申请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补证、注销事项。
 
    (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事项,需要现场核查的,自受理申请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原20个工作日减少为15个工作日。其中,技术审评部门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局特食处行政审批为5个工作日。
 
    (三)申请办理变更事项,不需要现场核查的,自受理申请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原20个工作日减少为10个工作日。其中,技术审评部门申请材料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市局特食处行政审批为5个工作日。
 
    二、减少许可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事项的,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包括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等材料。
 
    (二)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事项,声明其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延续申请材料与上一次许可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一致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只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书,其他材料可以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的1个月内提交。在获得延续许可后1个月内,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延续申请其他材料的,市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规定,撤销已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变更事项,存在以下2类情形的,经承诺其生产的产品与注册证书相关内容一致后,由市局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1.申请人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没有配方、工艺等产品技术要求内容时,申请人只需提供产品企业标准(其中包括产品工艺、配方等技术要求),并承诺其生产的产品与获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产品技术要求一致。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数据查询网页无法查到申请人持有注册证书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注册证书附件)等信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并承诺与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市局在对上述情形的许可申请做出准予新办、变更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申请人持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中配方、工艺等产品技术要求与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产品标准和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撤销已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调整许可审查权限
 
    (一)市局调整普通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权,下放至申请人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生产特殊食品又生产普通食品(含食品添加剂),或者变更(增加)普通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的,其中普通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事项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并向市局特食处报告审查结果。
 
    调整后审批流程如下:市局业务受理中心应当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普通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申请材料流转相关区市场监管局审查。不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特食处报送申请人申请材料书面审查记录表;需要现场核查的许可事项,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局特食处报送申请人申请材料、书面审查记录表、现场核查记录表。市局依据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的审查结果,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延续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证明,办理程序调整为由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市局特食处提交相关材料与核实申请。本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国产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规定,向市局特食处提交相关材料与核实申请。市局特食处组织市局技术审评部门开展相关情况核实。
 
    四、整改事项报告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部门;后者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
 
    市局技术审评部门应当将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当场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针对“不符合项”向市局技术审评部门报告整改方案,市局技术审评部门应将整改方案连同其他许可材料一并提交市局特食处审批,并纳入许可档案。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报告的“不符合项”(特殊食品)整改情况和首次监督检查情况,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特食处,并抄送市局技术审评部门。
 
    五、实施“一网通办”
 
    (一)加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技术升级。启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实行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办”和“一网通办”,包括受理申请、技术审查、许可决定及发放许可证全过程。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建立“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和市局《关于做好“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特殊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落实“差评”件的办理、反馈、分析等工作,持续提升特殊食品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修订《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包括纸质和网上版本),进一步细化、量化业务口径标准,加强行政许可事前指导工作。规范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各要素内容,细化申请材料目录、名称、来源、类型、份数、形式,以及示例样表、表格等。在市局政务网站和业务受理中心受理窗口公示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所需程序及材料,在12315热线向企业提供许可业务咨询服务。
 
    (三)市局特食处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业务受理中心受理窗口、技术审评部门、12315热线、区市场监管局等培训指导,通过组织集中培训、现场实训、业务辅导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许可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指导相关人员全面掌握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和现场检查的法律法规、许可流程、技术审查等要求,熟练掌握“一网通办”行政许可信息化系统操作与应用,进一步做好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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