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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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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23 09:08:27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35
核心提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03-19 生效日期 2020-03-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贯彻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要求,认真落实省委重要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扎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保障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抓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改革成果,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入推进依法治省,不断提升法治核心竞争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在力争完成年内正式项目的前提下,抓紧做好预备项目和兼顾调研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正式项目(25件)
 
  (一)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7件)。
 
  1﹒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省商务厅起草)
 
  3﹒为切实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起草)
 
  4﹒为推进和保障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5﹒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6﹒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修改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7﹒为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省商务厅起草)
 
  (二)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8件)。
 
  1﹒为弘扬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障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3﹒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满足公民殡葬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4﹒为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修改草案。(省民政厅起草)
 
  5﹒为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改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6﹒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7﹒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8﹒为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制定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省残联起草)
 
  (三)实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为加快农村水利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规范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2﹒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修改草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3﹒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蚕种管理工作水平,促进我省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修改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规范政府自身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6件)。
 
  1﹒为落实资源税法有关授权事项的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关于确定资源税法有关授权事项的决定草案。(省财政厅起草)
 
  2﹒为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省公安厅起草)
 
  3﹒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修改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4﹒为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市场秩序,制定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5﹒为提高我省普通国省道监督管理水平,规范普通国省道监管职责和权限,保障公路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6﹒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省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制定江苏省城乡网格化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制定的规章项目(1件)。
 
  为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导组要求,加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制定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应急厅起草)
 
  二、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适时提出的预备项目(18件)
 
  (一)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二)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10件)。
 
  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省水利厅起草),江苏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省科技厅起草),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省教育厅起草),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江苏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省医疗保障局起草),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省卫生健康委起草),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三)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5件)。
 
  江苏省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省地震局起草),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省司法厅起草),江苏省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江苏省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江苏省行政委托与行政协助规定(省司法厅起草)。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修改)(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三、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调研项目(24件)
 
  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村公共空间综合治理的决定、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修改)、江苏省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江苏省民宿业促进条例、江苏省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条例、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修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改)、江苏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江苏省食品生产经营电子追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江苏省流浪动物管理办法、江苏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修订)。
 
  此外,根据相关专题清理结果和专项整治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司法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省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其他省政府规章实施满5年的,规章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附件: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46件)
 
  (一)正式项目(14件)。
 
  1﹒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3﹒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改)
 
  4﹒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5﹒江苏省关于确定资源税法有关授权事项的决定
 
  6﹒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7﹒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8﹒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修改)
 
  9﹒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
 
  10﹒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修改)
 
  11﹒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
 
  12﹒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3﹒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改)
 
  14﹒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二)预备项目(14件)。
 
  1﹒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
 
  2﹒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改)
 
  3﹒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4﹒江苏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
 
  5﹒江苏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6﹒江苏省关于加强地震预警管理的决定
 
  7﹒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
 
  8﹒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9﹒江苏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
 
  10﹒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
 
  11﹒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
 
  12﹒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3﹒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1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修改)
 
  (三)调研项目(18件)。
 
  1﹒江苏省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治安保卫条例
 
  2﹒江苏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3﹒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4﹒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
 
  5﹒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
 
  6﹒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村公共空间综合治理的决定
 
  7﹒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
 
  8﹒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修改)
 
  9﹒江苏省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条例
 
  10﹒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11﹒江苏省民宿业促进条例
 
  12﹒江苏省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条例
 
  13﹒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修改)
 
  14﹒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修改)
 
  15﹒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改)
 
  16﹒江苏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7﹒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
 
  18﹒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改)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21件)
 
  (一)正式项目(11件)。
 
  1﹒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2﹒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
 
  3﹒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
 
  4﹒江苏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5﹒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6﹒江苏省普通国省道管理办法
 
  7﹒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
 
  8﹒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9﹒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修改)
 
  10﹒江苏省城乡网格化管理办法
 
  11﹒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二)预备项目(4件)。
 
  1﹒江苏省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3﹒江苏省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江苏省行政委托与行政协助规定
 
  (三)调研项目(6件)。
 
  1﹒江苏省食品生产经营电子追溯管理办法
 
  2﹒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3﹒江苏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
 
  4﹒江苏省流浪动物管理办法
 
  5﹒江苏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6﹒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修订)
 地区: 江苏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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