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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肉及其制品监管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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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4 11:48:32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701
核心提示: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猪牛羊养殖、屠宰及其畜肉、制品经营活动,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严防问题畜肉及其制品流向餐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14 生效日期 2021-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猪牛羊养殖、屠宰及其畜肉、制品经营活动,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严防问题畜肉及其制品流向餐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职能,督促猪牛羊养殖、屠宰、经营企业(业户)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养殖环节。猪牛羊养殖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禁添加有“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离开产地前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屠宰环节。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等要求进行生产,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所有屠宰主体,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依法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屠宰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三)食品经营环节。畜肉及其制品销售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猪肉产品批批索取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验合格报告和进货凭证,牛羊肉产品批批索取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以牲畜养殖、屠宰、销售、餐饮企业(业户)为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猪牛羊养殖、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屠宰、经营和运输无检疫检验证明及其标志的行为;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猪牛羊肉的违法行为;销售、使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检验检疫标志畜肉的行为。
 
    三、加大监督抽检力度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以牲畜养殖、屠宰、销售、餐饮企业(业户)为重点场所,以“瘦肉精”为重点检验项目,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强化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加强不合格产品的信息公示。
 
    四、建立完善长效联合监管机制
 
    (一)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畜肉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大信息通报力度。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屠宰环节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产品流向;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查明原因,加强源头治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畜肉及其制品经营行为。
 
    (四)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省畜牧兽医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工作实际,把畜肉及其制品的“瘦肉精”监管情况列为重点督导检查内容,市县也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
 
    请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度都要认真总结加强畜肉及其制品监管,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省畜牧兽医局:翟国栋,电话:0531-87198770。
 
    省市场监管局:郭修娟,电话:0531-88527470。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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