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2016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进行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要求,也为我省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和依据。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在总结我省2018年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生态环境厅对原督察办法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副省长侯淅珉全程过问、调度督察办法修订工作,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8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征求了各地党委、政府,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全部达成一致,并履行了集体讨论、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等程序,先后经省政府常务会、省委深改会、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2020年2月13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督察办法》。
二、主要内容
《督察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对象和内容、督察程序和权限、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等六章: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制度框架、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督察方式、执行程序等;
第二章为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督察组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为督察对象和内容,明确了例行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章为督察程序和权限,明确了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和环节,并对加强边督边改、督察问责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为督察纪律和责任,明确了督察纪律,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与被督察对象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时间、原督察办法废止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