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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穗应急规字〔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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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02 15:01:53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71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等文件精神和《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应急规字〔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12-13 生效日期 2019-1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等文件精神和《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广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目录。

 

  1总则

 

  1.1(监管体系)各区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为工作根本落脚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党委、政府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

 

  1.2(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监督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单位应当明确细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包括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所有岗位、所有人员,并与奖惩挂钩。

 

  1.3(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设施)、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危险物品卸载基地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化工单位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做好与当前国土空间规划成果的有效衔接,并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国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和危险物品卸载基地外在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设施)单位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产业结构政策逐步调整。

 

  1.4(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持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每3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积极推进在役危险化学品单位自动化改造和提质增效,减少高风险岗位和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必须经安全设计诊断改造;红色安全风险等级企业应大力推广应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PSM)等体系化管理;推动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研发推广使用无危险性、低危险性的原材料,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

 

  1.5(风险研判公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使用许可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单位应当建立月检、季检、复工复产前检查制度,班组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排查治理情况。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

 

  1.6(油气输送管道) 油气长输管道的发展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加大在役管道的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管理、风险排查管控、隐患排查整治;各管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视频监控、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1.7(定置管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作业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标识,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规范有效,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整治、素养(5S)管理,实现设备、设施、器具科学布局、分类摆放、划线定置。

 

  1.8(使用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1.9(运输环节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本市禁止通行区域。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本市运输时,应当将GPS信号接入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并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在进出本市的主要路口设置本市严控危险品运输和实施危险化学品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的道路交通指示标志,危运单位应当加入广州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监控平台。

 

  1.10(化工园区管理)加强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安全风险管控。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每3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

 

  1.11(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金融、保险机构应当为企业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

 

  1.12(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将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信用状况,各部门共享失信信息,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

 

  2.禁止部分

 

  2.1(危险化学品品种禁止) 《目录》附件1中“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全环节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本市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外)。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新建、扩建涉及硝化工艺和过氧化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建设项目。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危险化学品品种限制和控制)《目录》附件2中“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内只允许使用、运输和批发经营;《目录》中“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以外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未列入《目录》附件1和附件2中“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除危险化学品品种禁止部分外),在全市只可以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形式进行流通。涉及国计民生的危险化学品除外。

 

  3.2(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限制和控制)本市从严审批新建、扩建涉及硝化工艺和过氧化工艺以外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所列工艺生产建设项目。

 

  3.3(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限制和控制) 本市从严审批新建、扩建涉及光气、液氨、液氯、液态烃、硝酸铵等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4(危险化学品数量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逐步减少一级重大危险源数量,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4.附则

 

  4.1(适用范围)《目录》适用于除港口码头区域以外的广州市行政区域。

 

  4.2(化学试剂)《目录》中所述的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的危险化学品。试剂储存、使用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安全规定。

 

  4.3(运输范畴)《目录》所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及集疏港的道路运输)。

 

  4.4(化工园区)《目录》所述的具体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区域,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专项规划范围为准。

 

  4.5(国际履约)危险化学品单位除遵守《目录》以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6(实施要求)发改、工信、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的规定。

 

  4.7(更新调整)本市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8(发布实施)《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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