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报名活动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函〔2020〕14号)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报名活动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函〔2020〕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7 08:38:12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078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报名活动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242号)部署,为做好我省申报工作,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报名活动的通知,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函〔2020〕14号
发布日期 2020-04-16 生效日期 2020-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报名表
2、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报名汇总表
各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报名活动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242号)部署,为做好我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程序
 
    (一)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辖区内养殖场积极报名。
 
    (二)养殖场自愿申报,提交纸质“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报名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将电子文件 (报名表和有关材料如营业执照、证书、证件等扫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三)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根据报名条件和评价标准,对报名的养殖场进行初审,在养殖场报名表及相关资料(纸质)签署推荐意见,汇集所有申报材料后统一报送农业农村部。
 
    (四)农业农村部组织中国畜牧业协会会同中国兽医协会、中国兽药协会和中国奶业协会,对推荐的养殖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列入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
 
    二、报名条件
 
    (一)资质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养殖场,可自愿申报。
 
    1.在国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并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中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场。
 
    2.具有兽医技术人员,配备相对固定的执业兽医师。
 
    3.从事蛋鸡、肉鸡、肉鸭、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肉兔、奶山羊等商品代养殖。
 
    4.产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20万只以上;肉鸭出栏5万只以上;生猪年出栏5万头以上;成母奶牛存栏1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0只以上;肉兔年出栏1万只以上;奶山羊存栏 1000只以上。
 
    5.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依法取得环评手续,并落实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防疫管理
 
    1.饲料、兽药等不同类型的投入品分类分开储藏,设施设备完善,储藏标识清晰。
 
    2.场区入口有车辆、人员消毒池,生产区入口有更衣消毒室。
 
    3.具有解剖室、诊断室、化验室等兽医功能室。
 
    (三)粪污处理
 
    1.采用适宜清粪工艺和经济高效的处理方式,配套农田面积符合土地承载力要求。
 
    2.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能够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规定的无害化或排放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建立处理台账,且记录真实、完整。
 
    (四)管理制度与记录
 
    1.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具有制度执行的记录。
 
    2.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消毒、免疫、抗体监测、解剖、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治疗使用兽药等记录)。
 
    3.所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具有饲料使用的连续记录。无论是自配或外购饲料均须提供不同饲养阶段所用饲料的营养成分表。其中应有促生长剂(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等相关品种的名称和使用量的记录。
 
    4.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具有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和兽用处方药使用记录。
 
    三、材料清单
 
    (一)养殖场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基本信息(表一)、报名信息(表二)一式两份。
 
    (二)有效的《养殖场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许可经营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养殖场未来5年兽用抗菌药减量使用的目标和兽药使用管理计划。
 
    四、有关要求
 
    请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养殖场报名和推荐工作,并于2020年4月22日前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养殖场推荐名单汇总表》及推荐场申报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附件: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76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574) 法规动态 (216)
法规解读 (2861) 其他法规 (533)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