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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食药安办〔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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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21 09:48:38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345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上海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23号)有关要求,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近年来本市部分地区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实践经验,指导基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市,进一步加强本市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办〔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4-17 生效日期 2020-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食药安办,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上海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关于加强本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23号)有关要求,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近年来本市部分地区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实践经验,指导基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市,进一步加强本市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部署,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上海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与属地管理责任,推进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托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社区服务体系、群众自治体系,以及网格化管理、联动联勤机制,将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在各区食药安办的综合协调和街镇食药安办的具体牵头下,会同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城管执法、房屋管理等部门,建立基层保健食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着力解决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至2020年底,本市基本消除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各种方式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保健食品(以下简称“会销”)等现象,保健食品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基层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建立,人民群众对于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单位和场所
 
  社区可能存在保健食品“会销”现象的单位、区域、场所,重点包括:一是保健食品体验店、专营店、“会销”企业等重点单位;二是大型社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三是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四是具备开办集中讲座条件的商务楼宇、宾馆、饭店、会所、活动中心等重点场所。
 
  (二)重点违法问题
 
  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保健食品“会销”中的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问题,重点包括:一是假托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免费试用、免费讲座等手段推销保健食品并作虚假宣传,尤其是明示或暗示对新冠肺炎等疾病具有预防作用;二是以缴纳“诚信金”并全额返还、以买保健食品赠送实际不存在的股票等向老年人高价销售保健食品,实施保健食品价格欺诈和诈骗;三是以购买产品即可成为会员,而后推荐别人购买可获报酬等方式违规直销和非法传销。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排摸登记,建立“三张清单”
 
  通过基层执法人员、网格巡查人员、村(居)委会管理人员、社区志愿者、第三方机构等开展街面、社区排摸、数据收集分析等,建立“三张清单”。
 
  1.重点单位清单:辖区内保健食品体验店、专营店、“会销”企业等重点单位底数及其经营情况清单。
 
  2.重点场所清单:具备举办“会销”活动条件的重点场所清单,以及沿街空置或装修中经营用房的产权人、经营企业、拟经营业态清单。
 
  3.违法主体清单:通过收集分析各种来源的信息,建立有保健食品相关违法记录的主体清单(包括企业和个人)。
 
  (二)开展法制教育,落实“三类告知”
 
  对纳入清单的各类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经营用房所有人、管理方开展法制教育,落实“三类告知”。
 
  1.经营告知:对重点单位采取当面告知、集中约谈等方式开展法制教育,告知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要求其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出守法经营的书面承诺。
 
  2.活动告知:对重点场所实行举办活动前告知方式,告知具备“会销”条件的各类重点场所所有人或管理方,应当依法核验入场举办活动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并保存复印件,掌握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发现涉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承租告知:告知相关经营场所所有人、出租方等法律责任与义务,尚未出租的要求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出租方应当核验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并保存复印件,已出租的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租赁房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应收回并不再出租。
 
  (三)实施综合治理,收集违法线索
 
  将销售假冒保健食品、违法“会销”等列为食品安全网格化事件,通过网格联勤机制开展巡查,及时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实现协调联动,开展综合治理。
 
  1.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工作站、基层消费维权点等基层站点功能,发挥网格员、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和楼组长(村民组长),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作用,及时发现相关违法线索。
 
  2.鼓励群众举报保健食品相关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会销”、违规经营等线索的,查证属实后给予奖励。
 
  3.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排摸和监测,及时发现线上、线下违法线索。
 
  (四)加强协作联动,严格依法处置
 
  街镇食药安办组织协调辖区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等部门,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和联合整治。通过错时执法等方式提高效能。
 
  1.街镇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网格化管理中心)对巡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线索和来自“12345”“12315”的市民投诉,及时分派至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2.街镇食药安办对保健食品违法“会销”现象严重的区域,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会商和研判,强化信息通报与协查协办,联合发现、联合处置、联合执法,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整治。获悉有保健食品相关违法记录的主体租赁场地从事经营或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的,组织力量实施重点监管。
 
  3.涉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旅游、户外广告、治安、消防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文化旅游、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探索开展保健食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
 
  (五)组织科普宣传,促进共治共享
 
  持续开展保健食品“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商超”科普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老年消费者识骗、防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1.综合运用广播电视、专家讲座、现场咨询、宣传栏、宣传手册、海报等传统宣传手段,新媒体、楼宇广告、社区电子屏等新型传播方式,公益广告、情景小品等宣传形式,强化科普宣传效果。指导老年消费者通过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快速便捷查询保健食品追溯信息,增强消费信心。
 
  2.充分依托食品药品科普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等科普和健康服务平台,以及生活驿站、邻里汇、睦邻中心等老年活动中心、为老服务设施等场所,设置宣传阵地和食品快检等服务设施,大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并提供咨询服务。
 
  3.加大举报奖励力度,鼓励社会监督。根据实际制定保健食品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奖励细则,简化奖励流程;扩大奖励情形范围,对提供违法“会销”线索、老年人聚集、经营企业不规范经营行为等信息的,查证属实后给予快速奖励。
 
  (六)强化为老服务,多方支持关爱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优秀家风、弘扬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关爱老年人的生活,促进老人身心健康、精神愉悦,增加老人家庭归属感和幸福感。
 
  1.提供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精神关爱服务,提升老年人的社区归属感,帮助老年人远离保健食品非法“会销”,挤压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生存空间。
 
  2.依托居民健康自治小组、养老顾问制度等基层自治制度,实现老年人自我管理、互助服务,满足老年人健康的养生保健需求。
 
  3.依托社会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为老助餐点、长护险养老、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各类基层为老服务平台,传播健康知识,引导老人科学养生。
 
  四、落实相关监管部门职责
 
  (一)关于食品标签、说明书违法行为的监管
 
  对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普通食品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关于违法广告或虚假宣传行为的监管
 
  对保健食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对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关于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的监管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以直销中的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按职责负责查处。
 
  (四)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
 
  对销售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销售的保健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五)关于违法“会销”行为的监管
 
  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场地的出租方未查验“会销”企业等场所租借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或者未保存复印件,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食品,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由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职责负责查处。
 
  (六)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管
 
  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和其他产品以及医疗、房管、税务、治安、消防、户外广告等领域违法行为的,分别由药品监管、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形成治理合力
 
  各区、各相关单位应当从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将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与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提升为老服务水平、促进地区稳定发展等工作相结合。根据本地区实际,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各区食药安办要指导各街镇完善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形成守土有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市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基层相关部门的指导,形成综合治理工作合力。
 
  (二)运用信息技术,探索智慧监管
 
  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设为契机,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技术为依托,探索对保健食品相关违法行为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智慧监管模式,为高效处置保健食品“会销”等违法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进一步提升本市保健食品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狠抓工作落实,提升治理实效
 
  各区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跟踪了解,确保责任落实和取得实效。在治理过程中,要采用“固守拔点”“限时销账”的方法,逐一攻克难点顽症;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提升治理效能,形成长效机制;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促进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要深入宣传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及成效,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治理情况和典型案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为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营造氛围,让老百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提振信心、凝聚力量,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及时总结评估,形成长效机制
 
  各区食药安办、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总结和评估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分别于7月15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市食药安办。各区、各街镇在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市食药安办总结后向全市通报并推广。同时,各区应当积极创新治理方式和手段,探索出符合辖区特点的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本市保健食品基层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联系人:陈贵宇、张磊,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18分机或2512分机,电子邮箱:shtssp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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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上海 
 标签: 指导意见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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