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海南医学院附属各医院,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8〕340号)精神,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复工复产安全防范和安全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密安函〔2020〕270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新冠肺炎病毒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52号)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确保卫生健康系统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件,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系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各市县、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履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属地化监管职责任、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各类实验室特别是开展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PCR实验室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漏掉一个盲区,不放过一个环节。各市县要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对辖区内所有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实施挂账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坚决堵塞漏洞,严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我委组织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进行全省通报,同时不再出具相应市县无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证明。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大、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
各市县要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一级、二级实验室按照《海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及时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工作。海口市、三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本辖区内符合备案标准的实验室进行备案登记。海口、三亚以外市县辖区和省直单位的实验室备案登记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批办具体执行。未经备案的实验室不得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
三、规范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活动
各市县要督促辖区内的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设立单位切实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实验活动、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保藏和销毁等工作,加强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我委指定的各核酸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国卫办科教函〔2020〕70号)要求,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四、强化实验室人员培训
各单位尤其是各核酸检测机构要结合实验室自查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室人员培训,应注重个人防护、实验感染控制、实验操作流程规范等环节,提高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防范意识与技能。实验室人员应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五、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各市县、各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要举行应急演练,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全力降低可能出现的事故影响。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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