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林局,省森林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森林公安机关以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森林公安局及直属分局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以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依法查处的各类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依法向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二、省森林公安局及直属分局在委托范围内依法查处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法律文书上需盖“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专用章(1)”后生效。
三、省森林公安局以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办理的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案件,由省森林公安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各直属分局以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办理的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案件,由该分局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由省森林公安局及时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备。
四、省森林公安局负责省直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对省直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评,并定期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汇报工作。
五、省森林公安局及直属分局以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名义依法查办的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需举行听证会的,由办案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召开,听证结果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六、省森林公安局及直属分局以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依法查处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卷宗,由办案单位负责保管,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
七、省直林局及其管理的有林单位向省直属森林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报案或者移交案件线索,应当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及案发地林地权属证明、涉案许可事项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八、省直各林局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到的林地面积和林木蓄积测定、动植物物种认定、林地事权等级(是否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等技术工作,并指派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作出书面认定。
九、省直各林局负责对辖区内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到的责令补种树木、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事项进行督促和验收。
十、省直各林局负责统计各森林公安分局查处的各类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并按时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执法监督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