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0〕115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绿办发〔2020〕1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0 09:25:03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浏览次数:2315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要求,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发布单位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发布文号 京绿办发〔2020〕115号
发布日期 2020-05-18 生效日期 2020-05-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
市公园管理中心,各区园林绿化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按照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指挥部要求,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20年5月16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首环建管〔2019〕5号)要求,统筹做好园林绿化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党政机关严格带头执行,公园、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园林绿化产业统筹协调,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
 
  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以宣传引导为手段、以人人参与为目的,突出园林绿化行业特点,逐步提高知晓率、参与率和正确投放率,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工作体系,确保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完善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废弃物应处尽处。稳步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协同利用。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做好市局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公园管理中心,局属各单位、机关,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一把手工程,履行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根据办公区、生活区、公共区域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含园林绿化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4类,因地制宜设置分类收集容器,专项设置园林绿化废弃物、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暂存点,确保设置合理、要素齐全、标识醒目、周边整洁,并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好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与专业有资质收运单位签订协议,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垃圾分类意识,创造良好的垃圾分类氛围。选树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
 
  牵头部门:市公园管理中心、机关党委 
 
  配合部门:联络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机关纪委、后勤中心。
 
  (二)强化监督公园、自然保护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各级公园、自然保护地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一把手工程,履行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按照管行业要管垃圾分类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强化监督指导,依据职能分工全面做好公园、自然保护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公园、自然保护地生活垃圾种类、分布等特点分别制定市属公园、城市公园(不含市属公园)、城市休闲公园(口袋公园、小微绿地、城市森林公园等)、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含园林绿化废弃物和工程施工垃圾),加快分类收集容器改造或增设,专项设置园林绿化废弃物、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暂存点,加强动员部署,强化对各级公园、自然保护地组织管理、容器设置、宣传教育、投放收运情况的监督检查,选树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
 
  牵头部门:市公园管理中心、公园管理处
 
  配合部门:各区园林绿化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生态保护与修复处、城镇绿化处、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处、自然保护地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三)统筹指导园林绿化产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林果、种苗、花卉、蚕蜂等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一把手工程,履行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按照管行业要管垃圾分类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结合园林绿化产业生活垃圾种类、分布等特点分别制定分类标准(含园林绿化废弃物、工程施工垃圾和生产作业垃圾),统筹指导林果、种苗、花卉、蚕蜂等企事业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动员部署,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组织管理、容器设置、宣传教育、投放收运情况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选树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
 
  牵头部门:产业发展处
 
  配合部门:各区园林绿化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种苗站、蚕蜂站、食用林产品安全中心。
 
  (四)积极推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开展全市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处置、转运和资源化利用相关技术和政策研究,推动解决制约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土地、环保、补贴、机械设备等问题。严格落实《关于加快园林绿化废弃物科学处置利用的意见》(京绿办发〔2018〕125号),按照"谁产生、谁处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把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置与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精细化管理结合起来,与森林健康经营和林地绿地土壤改良结合起来,与高质量发展和裸露地治理结合起来,采用堆肥、有机覆盖物、直接粉碎还田等技术方法,建立高效便捷的废弃物处置与管理体系,倡导"落叶化土"、"枯枝还田",实现园林绿化废弃物应处尽处的目标。在通州区、房山区、顺义区、经开区、平谷区、密云区等试点建设6个园林绿化废弃物集中处理厂,推进城市绿地、郊野公园、平原造林及农村地区等园林绿化废弃物的处置,确保属地收集、属地处理、属地消化。
 
  牵头部门:科技处、林业站
 
  配合部门:市公园管理中心、经开区城市运行局、各区园林绿化局、生态保护与修复处、城镇绿化处、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处、自然保护地处、公园管理处、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产业发展处、种苗站、蚕蜂站。
 
  (五)稳步推动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利用
 
  加快制定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利用管理办法和使用质量标准,明确使用范围、施用数量、施用频次等,优化审批程序,强化林地内施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监管工作,定期监测施用后土壤状况,建立相应的应急方案。加快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和园林绿化废弃物协同利用研究和示范,2020年完成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利用示范区500亩。
 
  牵头部门:林业站
 
  配合部门:各区园林绿化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生态保护修复处、科技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相关主管领导任副组长,下设综合协调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系统组、公园组、自然保护地组、园林绿化产业组、宣传教育组等六个组,统筹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做好园林绿化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有关单位成立相应工作专班,一把手牵头,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细化任务台账,建立自查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资金保障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将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划、技术和政策研究、收储运输、政策补贴及集中处理厂建设、运营等所需资金,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协同利用研究及推广应用所需资金纳入各单位各部门预算,并按相关规定要求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监督考核,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园林绿化行业生活垃圾分类三级监督检查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定期开展自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及时按要求将自查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组建检查组对本辖区或本部门主管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按要求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检查结果、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等信息报送市园林绿化局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市园林绿化局组建监督检查组对园林绿化行业进行抽查。相关自查、检查、抽查结果将在园林绿化系统内进行公开,并作为单位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四)重视宣传教育
 
  制作挂图、折页、动画等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宣传栏、电子宣传屏等媒介,广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科学知识、优秀做法和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调动行业协会、离退休干部、青年干部、工会会员等积极性,开展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落实垃圾减量,倡导厉行节俭和绿色办公,开展"光盘行动",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做好垃圾分类制度、知识教育培训。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86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