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琼卫办监督发〔2020〕1号)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海南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琼卫办监督发〔2020〕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5 16:17:34  来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473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督查函[2020]262号)和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综合监督工作要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委结合国家下达的抽查任务,制定了我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琼卫办监督发〔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5-25 生效日期 2020-05-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综合执法局,洋浦开发区卫生健康委,委医疗健康管理服务指导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督查函[2020]262号)和省卫生健康委《2020年综合监督工作要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委结合国家下达的抽查任务,制定了我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精神,探索改革监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开展案例评查和专项稽查,规范执法行为,将执法办案作为监督机构的主责主业,加大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全面提升监督执法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六)巩固落实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对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今年是我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改革进入转隶调整期,人员思想波动大,如不提前做好工作,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断档。各市县要严格按照《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理顺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关系的通知>琼编办〔2020〕37号》要求,主动沟通协调,理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依托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制定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做到行政执法事项不断档,确保实现无缝对接。
 
  (二)依照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市县要按照抽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的任务量组织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检任务的,应及时上报省卫健委同意后再行调整,也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挡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卫健委进行统一操作删除。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原由省监督总队组织的抽检任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全部交由市县组织抽检,主要涉及(附表3)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检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及(附件4)涉水产品抽检的水质处理器抽检任务。
 
  (三)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1、各市县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任务,避免被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2、各市县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3、各市县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机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加强督导,及时上报抽检结果。
 
  1、各市县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到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定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各地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1-4)。我委将适时对各市县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调研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的市县,我们将情况通报给市县政府,督促抓好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综合监督处  黄三喜  胡娟
 
  联系电话:65391778
 
  附件:1、2020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0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
 
  3、2020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0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国家随机监督 抽查计划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