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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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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16 09:40:31  来源: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36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传播风险,维护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势头,根据《农业农村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的通知》(农牧发〔2020〕20号)要求,在前期江苏省集中开展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从6月初至9月上旬,在全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15 生效日期 2020-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今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多起因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引发非洲猪瘟疫情的案件,性质恶劣,风险巨大。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传播风险,维护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势头,根据《农业农村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的通知》(农牧发〔2020〕20号)要求,在前期全省集中开展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从6月初至9月上旬,在全省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百日行动,建立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多部门协作的生猪调运监管工作机制,织密以省界、重要枢纽及县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为重点的监管网络,健全固定站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查处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通过运输环节传播的长效机制。
 
  二、关键管控措施
 
  (一)织密生猪调运监管网络。在现有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际检查站点设置,充分发挥外埠入苏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通道作用。南京、苏州、常州等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在溧水、吴江、溧阳的省际交界处,外埠入苏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车流量大的高速出入口、国道等交通要道布设检查站点,筑牢苏南省界防线。去年因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撤站而暂停工作的宜兴丁蜀洑东、赣榆汾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用好部门资源,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尽快恢复指定通道功能,保障输入性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加强县域内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确保“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专项整治行动”设置的高速公路出入口检查卡口数量不变、力度不减。沭阳、灌南和灌云等苗猪调运重点县在进出县域内所有交通要道设置检查卡口,织密生猪调运监管网络。
 
  (二)加大生猪调运检查把关力度。认真做好固定站点的检查消毒工作,各检查站点要统筹人员安排,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猪运输车辆开展联合检查,严格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牲畜耳标、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生猪临床健康、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并建立查验台账。组织开展流动巡查,各地要安排人员和车辆在重要交通节点附近道路巡查生猪运输车辆,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情况。持续强化落地监管,严把用于屠宰、补栏、饲养、种用生猪的到达接收关,督促管理相对人落实落地报告措施,强化生猪调运启运地与目的地有关信息对接,形成监管闭环。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托公路治超站和收费站,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发现可疑车辆及时通知农业农村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协助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法处置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他突发情况。
 
  (三)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一律就地处理,不得劝返。对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未备案的生猪,要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顶格处罚,对违规调运的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对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生猪予以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均由货主承担。对违法的货主及承运人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公安部门的案件侦办工作,切实建立高效协查工作机制,确保查到源头。
 
  (四)严格生猪车辆备案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动态备案管理,发现已备案车辆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立即取消备案资格。未及时报送运输台帐及台帐记录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一律取消备案资格。未执行车辆清洗消毒制度及记录不齐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或者车辆环境样被检测到两次以上非洲猪瘟阳性的,一律取消备案资格。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调运的异地备案车辆,查处地要及时通知备案地取消备案。官方兽医现场检疫时,要认真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对未按规定提供生猪备案表或生猪备案表不在有效期内的,不予出证。对无故变更承运车辆、生猪用途、目的地的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重点监管。
 
  (五)加强生猪运输信息化监管。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动监信息系统,通过与农业农村部“牧运通”车辆备案系统的有效对接,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从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卫生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生猪的新动向,安排专人对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会同公安等部门进行核查。公安部门要紧紧围绕“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积极运用大数据导侦机制,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深挖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犯罪网络。
 
  三、部署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10日前)。各地要逐级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迅速将百日行动工作要求传达落实到最基层,明确工作责任和任务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根据前期专项整治行动和辖区内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检查站点布设的具体方案,对相关信息系统的使用、相关证照查验要领进行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11日—8月31日)。各地要确保人员迅速到岗,措施全面落地,情况及时调度。从6月11日起,省农业农村厅对百日行动实行每周调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周五下班前上报上周五至本周四的百日行动有关情况,重点包括检查站点设置、检查车辆及生猪数量等(详见附件1)。各地要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跟踪调度,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做到查清一起,上报一起,公布一起。省农业农村厅将对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市县予以通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9月1日-9月10日)。各地要对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制度化,对发现的短板和问题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着力巩固工作成效,健全长效机制。9月10日前,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形成百日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和公安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好百日行动对有效防控非洲猪瘟、有力保障生猪生产恢复发展、维护农业农村和经济社会工作大局的重大意义。各级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强化人员、资金、装备等条件保障,确保百日行动见到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地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情况通报、联合作战、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定期组织部门会商,及时研判、推动解决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为百日行动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氛围。要通过制作发放宣传挂图、播放小视频、推送信息等方式,深入宣传生猪检疫、调运和车辆备案、贩运监管等有关法定要求,及时公开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从正反两个方面推动相关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守法意识。要及时公布百日行动有关措施要求,总结宣传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到百日行动中。
 
  请各市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于6月9日前将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2)分别报送至对口业务部门。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 储德文,025-86263366,025-86263088(传真);
 
  省交通运输厅 郝忠娜,025-84329710,025-84329606(传真);
 
  省公安厅 张琳,025 -83525572,501673028@qq.com(邮箱)。
 
     附件:1.百日行动开展情况周报.docx
 
  2.联络员名单.docx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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