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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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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24 10:45:32  来源: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298
核心提示:为全面推动大连市餐饮服务行业复工复产,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促进经营秩序全面恢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经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恢复我市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办宴席)。
发布单位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6-23 生效日期 2020-06-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全面推动大连市餐饮服务行业复工复产,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促进经营秩序全面恢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经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恢复我市群体性聚餐经营活动(含农村自办宴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企业复市营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导则》的有关要求,做好复工前的准备工作,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管理,具备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二、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如实登记宴席举办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聚餐事由、举办时间、宴请人员及健康状况等信息。举办者应主动配合做好信息登记。餐饮单位承办10桌或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须提前3天将餐次、参加人数、菜单等内容向街道(乡镇)报备。

    三、农村自办宴席承办者应自觉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主动向所在街道(乡镇)报备;街道(乡镇)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及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检查指导、隐患排查等工作。

    四、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严格落实就餐人员行程(扫国务院防疫行程卡)查询、健康码(扫大连市民云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测量准入制。

    下列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婚宴等群体性聚餐活动:从大连市入境集中隔离未满14天或从省外其他省市入境已隔离14天,来连后隔离未满7天的境外来连人员;未完成隔离措施的从国内重点地区来(返)连人员;无法出示防疫行程卡、健康码人员;防疫行程卡显示14天内有国内重点地区旅居史,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人员;健康码为非绿码人员;体温大于等于37.3℃或有咳嗽、乏力、腹泻等症状人员。

    五、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保持食品加工、就餐场所空气流通与环境干净卫生整洁,每餐餐前、餐后都应对就餐场所按照《大连市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进行全面消毒。服务人员和宾客按照《大连市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执行 。卫生间提供洗手液,洗手设施保持正常使用。

    六、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承办单位要加强通风换气,聚餐时间内优先选择持续通风,至少要1.5小时通风一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不能通风的公共区域可采用排风扇机械排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要按照我市《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南》执行。

    就餐人员间隔距离1米及以上,实行长条桌错位相坐、圆桌隔位相坐,配备公筷公勺。建议实行分餐制。

    七、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留样制度,聚餐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并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有完整的留样记录。

    八、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履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监管和服务责任,卫生健康、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教育、住建等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部门监管和服务责任;全市餐饮服务经营管控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依托区(市、县)联防联控体系,形成严密链条,控制疫情传播。对拒不执行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依规处理。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2020年6月23日
 地区: 大连市 
 标签: 经营 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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