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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辽宁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的通知 (辽农办畜发〔202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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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29 09:10:53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459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19〕297号),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组织试点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为全面评价试点养殖场前期减抗效果,在养殖场自评、市级初审的基础上,我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试行)》,对各试点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成效进行了全面评价。
发布单位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辽农办畜发〔2020〕250号
发布日期 2020-06-28 生效日期 2020-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辽宁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名单 
各市农业农村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19〕297号),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组织试点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为全面评价试点养殖场前期减抗效果,在养殖场自评、市级初审的基础上,我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效果评价方法和标准(试行)》,对各试点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成效进行了全面评价。经评价,确定大连洪家畜牧有限公司等29家养殖场为辽宁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现予公布。

    各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指导达标养殖场做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相关工作,加强减抗替抗技术推广和宣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达标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撤销称号。各达标养殖场要继续做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强化示范引领,积极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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