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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解读《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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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3 14:51:10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47
核心提示:6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学雷,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兵,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胡勇,对《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6月2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学雷,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兵,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胡勇,对《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主要内容如下:

    《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孙学雷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相继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不注重听取群众意见,有的甚至违法决策、专断决策,这些问题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4月2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13号颁布实施《条例》,并要求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条例》,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制定出台《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十分必要。

    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办法》的制定,要求省司法厅牵头商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起草。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可行,围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部门职能、法定程序、责任追究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和深入讨论。先后到遵义、毕节等地实地调研我省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并赴江苏、浙江、广东等外省考察学习;多次书面征求各市县政府、省有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办法》于2020年4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2020年5月15日第十二届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第144次会议审定通过。

    《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等。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部分,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部分,规定了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以及对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明确了集体讨论的过程和决定形式。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部分,细化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五章责任追究部分,明确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终生责任追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六章附则部分,就建立《办法》的配套实施制度和实施的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下一步,我们将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记者:

    孙厅长,您好,刚才您对《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起草过程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现在想请您再介绍一下《办法》起草遵循的原则和如何体现党对重大决策的领导?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孙学雷:

    感谢记者的提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严格遵守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在结构体例上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基本保持一致。二是除因结构和保持意思完整需要在《办法》中对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作必要重复外,能不重复的就不重复。三是重点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项制度进行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注重吸收现行有效做法。
 

    《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明确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要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经济日报记者

    孙厅长,您好,能否请您介绍一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有关情况?
 
    孙学雷:

    《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以下事项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或者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范围规定对各级政府具体把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起到方向和指引作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通过编制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准确确定当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这样规定,充分考虑了决策层级和地域差异,具有可操作性。

    《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信访事项决策不适用本办法;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广播电视台记者:

    李厅长,您好,刚才听孙厅长介绍《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中设计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能否请您详细介绍一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管理制度?

    李兵:

    感谢记者的提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起点和重要抓手,编制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落实好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关键。《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实施后,每年度政府办公厅(室)将发文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经初步论证后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然后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及涉及的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决策建议事项进一步审核论证后,形成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同级政府审定。考虑到重大决策往往会涉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地方金融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因此在办法中对这些方面进行了明确。但不限于这些方面,还需根据当年度重大决策事项建议涉及的内容再追加相关部门。

    贵州日报记者:

    李厅长,您好,能否请您介绍下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程序?

    李兵:

    感谢记者的提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对五大法定程序逐一进行了细化。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除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要求把握使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一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三是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四是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五是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会议讨论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末位发言,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会议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多彩贵州网记者:

    胡厅长,您好,能否请您介绍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关于风险评估中明确“生态环境、财政金融”为风险评估内容和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方面的情况?

    胡勇:

    感谢记者的提问。风险评估不是必经程序,只有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才进行风险评估。《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起草时考虑到我省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实验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财政金融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在国家条例的基础上在《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增加明确了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求。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条例和《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都明确财政货币政策不适用条例和办法,这里规定的有关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财政金融风险评估,两者不矛盾,是不同的问题,只有涉及可能对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决策才进行财政金融风险评估,财政金融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评估。

    由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的全局和大局,《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政府办公厅(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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