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0〕187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0〕18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06 08:44:51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446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技术质控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0〕187号
发布日期 2020-06-28 生效日期 2020-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 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
 
    2.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报名表
 
    3.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技术质控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通过我市CMA、CATL“双认证”的农产品质检机构,且具有能力验证相关项目(见附件1)检测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二)近两年承担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
 
    (三)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
 
    (四)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五)土壤中重金属检测。
 
    三、组织方式
 
    (一)我委委托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作为各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负责报名、样品制备、发放、结果收集汇总和分析报告等。
 
    (二)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三)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需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允许补验一次。
 
    四、报名及时间要求
 
    (一)验证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质检机构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2),于7月10日前加盖机构公章的纸质版邮寄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同时报名表扫描件发送至nazx_ks@163.com。
 
    (二)样品发放:考核样品由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于2020年7 月29日统一通过快递寄出。
 
    (三)样品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四)补验工作:补验申请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日内提交。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样品统一通过快递寄出,补验工作在2020年9月11日前完成。
 
    (五)结果报告: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扫描件发送至邮箱nazx_ks@163.com,并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复印件)等材料一并寄送至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包括补验结果)汇总,形成总体评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五、结果处理
 
    (一)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 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
 
    2. 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 能力验证样品进行分包,未在本单位检测的;
 
    4. 相互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委将依法作出暂停、撤销或注销资质认定能力参数等处理决定。
 
    (三)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应当优先选择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检测机构。
 
    (四)承担我市政府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委依规督促整改。整改期内停止承担相应类别或项目的检验检测任务,相关任务由有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承担,费用自付。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认真组织参加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以促进加强机构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
 
    (二)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应积极参加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样品。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
 
       附件:
1. 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
 
    2.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报名表
 
    3.2020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肖嘉,电话:23119605,传真:63729666,邮箱:shsnwjgc@163.com;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陈美莲,电话:59804370,传真:59804373,邮箱:nazx_ks@163.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