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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器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2类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产质〔202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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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13 16:49:55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3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不在发证范围内的食品相关产品继续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评估,经风险研判,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本市电器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2类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能力评估”)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产质〔2020〕326号
发布日期 2020-07-13 生效日期 2020-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相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不在发证范围内的食品相关产品继续探索开展质量安全评估,经风险研判,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本市电器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2类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能力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政府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通过能力评估,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状况进行全面“体检”,排查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督促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和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提升行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方式
 
    充分发挥市场第三方作用,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技术机构承担能力评估工作,采取以实地核查为主,产品抽样检测为辅的方式,对电器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2类重点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进行评估。
 
    三、工作对象
 
    本次能力评估工作的对象分为两类,一是三年内取消许可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的风机、配电板和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的200家生产企业;二是不在发证范围内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食品加工设备等产品的220家生产企业。结合监管实际,将监督抽查不合格、受过行政处罚以及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四、组织分工
 
    (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能力评估方案,统筹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实施能力评估工作。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能力评估工作。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排摸名单确定评估对象,制定评估计划;负责协调和配合本辖区内的能力评估工作;对能力评估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根据2020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结果,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为中标机构,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本次能力评估工作的实地核查和抽样检测工作。
 
    (四)有关行业协会配合做好能力评估工作,根据行业特点持续推进行业自律和质量提升。
 
    五、工作进度
 
    (一)方案准备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制定能力评估实施方案,确定能力评估对象名单,部署开展能力评估工作。
 
    (二)实地核查与产品抽样阶段(7月11日至8月31日)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根据实施方案选派技术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每个评估小组不得少于2人,采取实地核查和部分产品抽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生产企业开展能力评估工作。在能力评估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通报其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三)产品检测、数据分析和结果反馈阶段(9月1日至10月15日)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根据企业实地核查、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对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综合分析,于10月15日前完成相关评估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其中,工作总体分析报告报市市场监管局,区域评估分析报告交涉及区市场监管局,行业评估分析报告反馈涉及相关行业协会,个体评估报告反馈被评估的生产企业。
 
    (四)评估结果跟踪反馈阶段(10月16日—10月30日)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评估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开展后续处理,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对涉及违法的企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市场监管局。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实际,组织开展整改和行业提升等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精干力量,细化实化工作进度,按时高质量完成本次能力评估工作,做到能力评估中“体检”结果客观准确,提出的“诊断”意见精准有效。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和能力评估技术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工作协同,及时协调解决能力评估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并根据能力评估的结果,特别是能力评估中反映的风险隐患开展专项治理。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单位开展能力评估工作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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