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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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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0 17:11:36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917
核心提示: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包括从事食品经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在2个月内可先经营后办理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在省内已开办5家以上直营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单品特色小吃店和季节性餐饮许可、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试行告知承诺制,当场发证,“先证后查”等措施。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07-08 生效日期 2020-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24日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让市场主体活下来、留下来、发展好,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市场主体豁免登记许可范围,广开大众创业就业之门。在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划定的场所、时间,允许无需取得营业执照临时从事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食品经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在2个月内可先经营后办理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允许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划定时间、地段开设马路市场、小摊贩经营点、早市夜市、餐饮排档等便民消费服务点,最大限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服务,引导规范经营,维护消费安全。(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在全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基础上,推进全省全覆盖试点。将所有涉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纳入清单管理,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清理压减许可审批事项,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扩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改革范围,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者,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作为证明,无需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市场主体以网址或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鼓励企业采取集群注册模式登记,以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推行“先证后查”。对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作出同意决定。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在省内已开办5家以上直营店的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单品特色小吃店和季节性餐饮许可、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试行告知承诺制,当场发证,“先证后查”。(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司法厅牵头,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缩许可审批办结时限,证照办理再提速。2020年8月底前,将企业开办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和社保登记等四个环节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全面落实企业开办“210”标准(一表申请、一窗发放,一天办结,零收费发放一套三枚公章)。适用告知承诺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发证,其他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由法定45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商品条码办理时间从法定的10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推行线下“一窗通办、异地可办”、线上“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推动线下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建设“全覆盖”,推行“一窗接、并联办、限时结、立等取或快递送”,同城通办、异地可办。推进企业开办关联环节审批事项“一网通办”、全程“不见面”网上办。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全面实行网上办。推广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无人审批“智慧办”,试点并推广企业设立登记“智慧办”。扩大准入准营“一照通”改革试点行业和审批项目范围。将食品经营、特种设备、计量、重要工业产品、检验检测资质类许可和更多其他行政许可信息,与营业执照关联,逐步实现省内“一照通行”。(省政务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实现证照互认通行。市场主体获准登记后,生成并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或自行打印电子营业执照即可经营。与电子营业执照同步生成、免费发放一套五枚电子印章(企业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电子证照作为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凭证,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全省统一电子证照库建设,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所有涉企服务领域应用,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执法等过程中互认电子证照,实现“一次采集、一库管理、多方使用、互认通行”。(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可以申请简易注销。进一步拓宽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分支机构纳入简易注销范围。在全省开展压缩简易注销公告时间改革试点,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即到即办,即时注销。企业注销关联的人社、税务、商务、海关等部门相关注销事项,进入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专区”一网通办、一事联办。(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常态化联系服务机制,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建立民营企业家及中小微市场主体直接联系点,对困难主体实行“一户一策”帮扶。发布并动态更新“惠企政策清单”,加强政策解读和分类推送。建立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专人指导、专事预约、特事特办。设立专利、商标质押登记绿色通道,可通过网上或邮寄方式办理,发布专利商标质押登记网上办理操作指南,提供业务受理电话咨询服务,优化质押登记网上服务。开展首台(套)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认定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和保险财政补贴等政策。建立市场监管社会督导员制度,从社会各界选聘社会督导员,加强对营商环境、生产和消费安全、市场监管服务的监督指导,推动问题整改和解决。对举报侵权违法等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服务市场主体提质增效。深入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以标准化、项目化方式,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和重点产业集群质量提升,支持一批规模以上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培育一批质量标杆企业。开展“口罩产业质量提升行动”,重点扶持企业19家、对标提质企业35家、联系服务企业136家,着力打造国家级医疗防护用品生产基地。开展“食品小作坊提升行动”,各市、州、直管市至少建设1个规范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促进传统小作坊孵化特色大产业。加强标准咨询及WTO/TBT(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服务,完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指导企业对标达标,提升产品(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对全省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全覆盖培训,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主管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确保生产安全、消费安全。(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湖北名优”品牌建设,增强湖北制造、湖北服务竞争力。加大“湖北名优”品牌培育、营销和宣传力度,推进企业品牌、行业品牌、区域公共品牌发展。实施湖北品牌提升三年专项行动,开展知识产权“面对面”服务,举办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力争全省商标申请量年均增长不低于8%,有效注册总量突破80万件,地理标志总量和国际商标注册总量均达到500件,驰名商标总量突破400件。培育100个全国知名“湖北制造”、100个有影响力的农产品特色品牌和地理标志品牌、100个知名湖北服务业品牌,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医疗防护用品和中药材品牌。(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行为,坚决防止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坚决依法查处市场垄断案件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损害市场竞争行为,加大假冒侵权等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违规收费治理,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加强各类涉及市场主体收费特别是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严格整治违规收费行为,推动降费减负政策落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无法律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检查,重点查处将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并收费,中介组织、协会商会等以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乱收费,或以入会、赞助、培训、评比等为由强制收费行为。组织开展支持复工复产和扶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价费政策落实检查,对违法违规线索依法快查快处,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方式。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做到无法律依据不查、清单外不查、计划外不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日常监管事项,按照能减尽减、能合尽合的原则,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探索推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守信市场主体“无事不扰”。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优化信用管理分类指导。对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满1年,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撤销公示;对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1年,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予移出。稳妥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清理核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届满3年的企业,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的原则,激活唤醒一批、清理退出一批、限期吊销一批、简化移出一批、信用修复一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发布、实施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清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可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或措施,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留足发展空间。将2019年度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延长3个月,至2020年9月底;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延长6个月,至2020年底。推进市场主体年报“多报合一”,将原需向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报送的年度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次报送,多部门共享。(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武汉海关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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