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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北碚府发〔20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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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1 10:50:33  来源: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628
核心提示: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
发布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碚府发〔2020〕35号
发布日期 2020-07-17 生效日期 2020-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猎区:北碚区行政区域全域。二、禁猎期: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实行长期禁止捕猎。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或重庆市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内容: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或进行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五、例外规定:因科学研究、疾病防控等法定或其它特殊情形确需要捕猎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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