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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我市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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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21 15:50:56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5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政数局、市邮政管理局、广州海关等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我市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广州海关,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市金融局,广州市公安局,中共广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海关,广州市邮政管理局,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市金融局,广州市公安局,中共广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广州市商务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7-21 生效日期 2020-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政数局、市邮政管理局、广州海关等部门共同协商,制定了《关于加强对我市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
 
    市委网信办 市公安局 市金融局
 
    市政数局 市邮政管理局 广州海关
 
    2020年7月10日
 
    关于加强对我市电子商务领域

    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函〔2019〕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35号)等有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协同监管,大力推动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评价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失信主体的公示惩戒力度,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监管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落实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相关行政许可,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二)规范信息收集与使用,落实客户信息信用管理制度。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正当、必要地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入驻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履行和承担客户和消费者信息信用管理要求和相应责任,保证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实施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
 
    (三)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经营。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评价途径,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评价。指导和督促平台企业以商品和服务的整体满意度、产品质量、品牌信誉、售后服务等为指标、建立平台内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地评估和记录经营者交易信用情况,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适时为消费者提供交易信用风险提示。(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四)加强商品质量监管,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对商品上架、展示和推广的管理,确保其销售的商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特别是经营食品、餐饮、药品等重点平台经营者建立完善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质量的管控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消费者在线投诉处理制度,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的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报告相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加强对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的抽查监管,及时向社会通报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情形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五)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网络传销、恶意欺诈、服务违约,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的违法失信行为。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扶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申请信贷融资、办理通关业务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核、限制或禁止;在办理各项行政许可或行政服务过程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日常监管中提高对其监管频率和抽查比例,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指导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支持电商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实施限制入驻平台、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等行业限期禁入制度或约束措施。(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海关、各有关单位)
 
    (六)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各相关部门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政务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及时在“信用广州”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各类信用信息,实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政数局、市邮政管理局、广州海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单位要依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负责人及联络人,指导区属对口单位落实相关任务,加强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关于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同步推进各项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各单位在开展工作中要密切合作,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及时推送我市电子商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时沟通各单位在落实分类监管、联合惩戒、专项整治等方面情况,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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