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治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汕头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地下水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雨量充沛,补给来源充足,地下水赋存具备较好条件,但随着近年来城市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影响,地下水环境条件、地下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均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2012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明确提出要“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要求方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我市需在水资源管理包括地下水资源管理方面出台制度文件进行规范,且该条件为“一票否决”项。因此,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及由此引发的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灾害,保障供水安全,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我市亟需制定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五)《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关于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办法》强调地下水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三条)。需要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形除外(第五条)。经批准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第六条)。
二是关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一方面,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范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予以封闭或者停止使用(第九条)。另一方面,规定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要求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