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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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1996年10月2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1996年11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996年11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四)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五)厦门市城镇住房交换管理规定(2000年8月1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六)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2000年11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1.第五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特区旅游签证时免填申请表,免交照片,但需要填写入境登记卡,接受边防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删除第九条中的“或前往厦门经济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3.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其活动范围限于厦门岛和鼓浪屿内。”
(二)厦门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1.第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执行。”
2.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动物的活动,消灭病媒动物的孳生场所。除四害的管理办法按照《厦门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执行。”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妨碍爱国卫生工作正常开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1995年11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1.第八条修改为:“市、区审计机关每年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2.第十条中“审计意见书”修改为“审计报告”。
3.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区审计机关每年6月至9月期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四)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第十九条中“《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删除第二十七条。
(五)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3.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厦门岛内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以及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区政府所在镇(街)的道路与公路相交的主要路口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
(六)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1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998年12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厦门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产)。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2.第九条中“1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3.第四十三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2000年8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第一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九)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三项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按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2.第十二条中“开工备案登记”修改为“开工报告”。
(十)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04年1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十一)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1.第四条修改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2.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后增加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