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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豫市监〔20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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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1-03 11:31:57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1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着力解决经营范围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申请填报难、表述不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便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省局决定自2020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市监〔2020〕128号
发布日期 2020-11-03 生效日期 2020-11-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着力解决经营范围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申请填报难、表述不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便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省局决定自2020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统一经营范围登记标准
 
    将经营范围由登记叙述文字优化调整为登记规范条目,由申请人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见附件)中自由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行为,对于与规范条目指代的经营活动一致的具体经营活动内容、经营方式或相关服务和产品,登记机关均使用对应的相关规范条目登记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顺序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注“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执照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相关许可经营项目均适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进行规范和限定。
 
    二、有序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保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稳步推进
 
    (一)市场主体设立与变更区别对待。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按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要求进行登记。存量市场主体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时,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按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要求进行登记;不涉及经营范围变更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可自愿选择原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调整规范。
 
    (二)线上线下规则一致。完善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和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实现线上线下规则一致。鼓励市场主体主动规范经营范围表述,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申请人线上进行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的,通过系统勾选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申请人线下进行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应通过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网址:https://jyfwyun.com)自主查询选择需登记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并按条目表述内容申报。
 
    (三)理清经营范围与名称的对应关系。市场主体申请一般经营项目或许可经营项目的首项应与其名称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相一致,企业名称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述的,条目顺序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四)正确理解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与隶属企业的从属关系。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于隶属企业经营范围尚未实现规范化登记的,其分支机构申请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应在隶属企业现有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规范条目中选择。
 
    三、优化升级业务系统,为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提供更便捷服务
 
    (一)优化升级业务系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接口标准和数据规范,对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优化升级经营范围查询和填报功能,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易用的自主查询选择经营范围条目的服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基于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探索市场主体设立和变更登记智能化服务等举措,尝试为申请人提供常用经营范围的“套餐式”服务,探索智能化申报审批服务。
 
    (二)做好与“多证合一”改革的衔接。以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为标准,调整原《河南省“多证合一”改革整合证照事项目录(含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 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并相应修改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和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的“多证合一”功能模块,实现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与“多证合一”改革的无缝衔接。
 
    (三)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推送共享。参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要求,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按照规范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和信息共享部门的对应关系,在登记信息中标记需要推送共享的相关部门,将相关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共享至有关主管部门。
 
    (四)做好规范目录和条目的维护更新工作。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信息化建设部门要保持与市场监管总局接口的通畅,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排解各类问题故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关注、跟踪研究产业热点,对于确属经营范围规范化目录尚未纳入的新兴行业,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向市场监管总局反馈。
 
    四、高度重视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奠定基础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是一项系统性改革,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推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共识,共同推进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推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技术支撑,要确保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稳定、信息化系统开发及时、设施设备保障到位,不断完善系统信息公示和告知推送功能。
 
    (三)加强宣传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解读,采用直观灵活方式演示自主查询和申报经营范围的方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安排专人帮助群众填报经营范围,解决群众不懂不会的难题。
 
    (四)及时总结反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规范目录未纳入的经营项目,以及在登记工作中发现规范目录、规范条目的漏项、错项等问题,要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反馈情况、提出建议,推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的不断完善。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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