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目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的直接法律依据有四部,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1989年颁布,2004年、2013年两次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为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
2月上旬,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2月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有必要系统梳理、总结疫情防控工作得失,制定本市专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通过立法提炼固化本市疫情防控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比如,“四方责任”、社区(村)防控;积极回应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比如,预防体系的完善、应急响应措施的规范。
5月19日,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二、立法工作过程
5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法规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为加快推进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组成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崔述强常务副市长、侯君舒副主任、卢彦副市长组成立法领导小组靠前指挥,督促、指导专班开展起草工作。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6月1日市卫生健康委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
市政府在立法审查阶段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区政府、相关行业组织、公共服务企业的意见。二是广泛听取此次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专门征求了北京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一办十七组”的意见。三是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就监测预警与应急预案的衔接、应急物资保障的部门职责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四是组织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专家和行业专家对有关应对措施、预警建议制度、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法律审核。五是加强领导协调,崔述强常务副市长、卢彦副市长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提出具体要求和修改意见。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7月14日第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至上的理念贯穿立法始终;二是以问题为导向,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回应疫情应对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是总结疫情应对成功经验,固化“四方责任”、联防联控、社区防控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54条,包括总则、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确立党委统一领导的工作原则和指挥体系
一是明确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科学、依法、精准应对(第3条)。二是明确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指挥体系(第4条)。三是明确市、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第5条)。四是明确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第7条)。五是明确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央地协同、军地协同、区域协同(第8条)。
2、规范应急准备,做到未雨绸缪
一是规范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明确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基层预案、单位预案的制定、演练、修订制度(第13条)。二是要求市、区政府在机构建设、人才储备、协作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监测哨点建设,构建多层级、广覆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第14条、第15条)。三是规范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明确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网络,规划建设备用医院、备用场所;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单制度和评价机制(第16条、第17条)。四是健全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明确建立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保障体系,制定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第18条)。五是明确组建公共卫生专家委员会,建立应急处置、医疗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等队伍(第20条)。
3、完善监测预警,确保及时发现风险
一是明确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系统,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第22条第1款)。二是明确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和隐患的多种渠道,包括疾控机构的日常监测报告,医疗卫生机构的线索信息报告,单位和个人的社会报告,以及部门间、省际间的情况通报(第22条至第25条)。三是明确风险隐患报告的处置规范,要求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线索信息报告、社会报告、情况通报后,组织分析研判,提出预警或者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第26条)。四是明确市、区政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的信息及相关建议、提示、指引等(第27条)。
4、规范应急处置关键环节,有效防控危害
一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一般措施。包括明确响应级别和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按照分类救治、全流程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第28条至第31条)。二是系统梳理、固化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的成功经验,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四方主体的具体责任(第32条至第37条)。三是规范应对工作中的特别事项。包括规范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的应对措施,对特殊群体给予应急救助;规范志愿服务和物资捐赠工作;危害或者威胁消除后,开展终止响应、恢复秩序、返还征用财产、总结评估等工作(第38条至第42条)。
5、完善应急保障,助力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简化资金审批程序,保障所需资金及时拨付、追加(第44条)。二是通过物资调用、市场准入联审、市场采购、启动储备生产能力和应急物流体系建设等机制措施保障物资供应(第45条)。三是推动各类医疗保障政策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疗费用豁免等制度(第46条)。四是通过力量下沉、调配支援,建立人员保障机制,确保各方尤其是基层应对力量充足(第47条)。五是保障参加应对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息、休养和补助、补贴等待遇(第49条)。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