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沪市监食协〔2020〕588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沪市监食协〔2020〕58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14 01:31:12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4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及最高检与十部门《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精神,按照《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推动解决乡村治理难点问题的工作方案》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本市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沪市监食协〔2020〕588号
发布日期 2020-12-14 生效日期 2020-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委、商务委、供销合作社,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及最高检与十部门《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精神,按照《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推动解决乡村治理难点问题的工作方案》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本市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食用农产品和农贸市场监管为切入点,紧紧围绕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涉及食用农产品和农贸市场相关问题整改工作,聚焦案件查办,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销毁一批违法食品,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氛围,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切实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重点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
 
    (二)重点主体: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三)重点品类: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侵权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
 
    三、实施步骤
 
    (一)深入挖掘案源。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市场、重点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对可能存在非法添加以及重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重点品类食品,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检;加强电商领域信息数据搜集和分析研判,对网络投诉较多的食品进行排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广泛发动群众,及时掌握挖掘一批违法犯罪线索。
 
    (二)从严查处案件。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及时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慑的大要案。对涉案食品要加强源头追溯,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要立即收集固定证据,从严从快从重惩治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及时立案;符合吊销许可证照条件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照;对符合处罚条件的相关责任人,一律从重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侦办要求,坚持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集中精力、集中警力,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对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的组织者、获利者,端掉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
 
    (三)加强执法协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畅通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渠道。查办案件要从生产环节延伸到经营环节,从经营环节上溯至生产环节,彻查涉案食品的来源和去向。涉及外省(区、市)的,应及时通报或者移送;需要协助调查的,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协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并协助做好检验检测、鉴定认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件涉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发现涉案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专项执法行动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已列入2020年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指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务求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案源管理,现场核查措施落实到位,案件一查到底,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案件查办工作台账,通过调度会、会商会等形式,加大对重大、疑难、跨区域案件的协调指导力度;对典型案件、跨省大案要案,要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联合挂牌督办。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商务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本次专项行动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促进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主体贯通融合、协调协同调研试点工作的实践载体,对工作要求不落实、行动开展不迅速、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关注元旦、春节、3·15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官网、微博、新闻发布会等多种途径,以发布典型案例、公开销毁违法食品等形式宣传专项执法行动,增强农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要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食品科学知识进村入户活动,提升农村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每月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附件1),重要情况、重大案件随时报告。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汇总后,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并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2021年9月20日前报送整体工作总结。区市场监管局要指导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执法部署情况及联络员信息表(附件2)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露菁,联系电话:64220000转2433分机;传真电话:54230116;
 
    市公安局联系人:冯昱竣,联系电话:22029138;
 
    市农业农村委联系人:陈炎,联系电话:23116575;
 
    市商务委员会联系人:马剑俊,联系电话:23110667;
 
    市供销合作总社联系人:王建伯,联系电话:64669500转8605分机。
 
    附件:1.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
 
    2.联络员信息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172) 法规动态 (209)
法规解读 (2760) 其他法规 (52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