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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辽药监法〔20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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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9 09:49:19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49
核心提示:《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0年12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辽食药监法发〔2017〕90号)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药监法〔2020〕69号
发布日期 2020-12-28 生效日期 2020-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0年12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辽食药监法发〔2017〕90号)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尚未制定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请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辽药监法〔2020〕68号)执行。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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