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皖政〔2020〕5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皖政〔2020〕5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31 16:13:13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4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2020〕51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生效日期 2020-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对应取消19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省级15项、市级1项、县级2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承接落实4项(省级3项,市级1项)。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1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初审

省通信管理局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取消后,省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我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对我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对我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对我省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号)

取消许可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按照规定处置。

 

3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10月14日,省公安厅已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停止典当业行政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或者设置其他条件。

2.按照立法程序修订《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加强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及时发现安全漏洞,及时化解风险隐患,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营秩序。

 

4

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省交通运输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要求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完成通航建筑物设计后办理“省级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经审批同意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5

复混肥、掺混肥登记

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省农业农村厅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已经申请复混肥、掺混肥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生产企业,终止办理流程。

2.严格要求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对肥料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3.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实施备案。

4.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肥料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监督、检查。

5.对肥料产企业存在应备案未备案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罚。

6.在备案系统未正式上线运行前,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待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补录。

该项系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部分内容,取消后,大项名称修改为“权限内肥料登记”

6

乡村兽医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兽医)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全省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严密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7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转报

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取消后,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指导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业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取消后,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

 

7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初审转报

省商务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息,以及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3.取消后,县级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切实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8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审批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

2.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9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还在有效期的丙级机构核查换领乙级资质证书。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0

企业银行账户许可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坚持“两个不减、两个加强”原则,压实商业银行账户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企业银行账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按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及时、全面、准确备案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大对商业银行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按照人民银行85号文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

3.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探索运用高科技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11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核准

合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合肥海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及时调整合肥海关权力清单,将“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核准”从行政许可事项中移除。

2.修改操作指南,跟进完善事项取消行政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备案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流程图,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3.加强对相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对海关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4.2020年11月份,将“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核准”列为与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项目。

 

12

从事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

合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合肥海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及时调整合肥海关权力清单,将“从事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从行政许可事项中移除。

2.修改操作指南,跟进完善事项取消行政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备案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流程图,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3.加强对相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压实新申请备案和延续备案企业主体责任,对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4.2020年11月份,将“检疫处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开展情况”列为2020年备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重点。

 

13

林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省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

《草种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取消许可后,林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市场监管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应征求省林业局意见,落实林业部门关于林木种子、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木种子及新增草种质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同级林业部门意见。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木种子、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同级林业部门。

3.林业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14

草种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审核(初审)

省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初审后,林业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督促草种进出口企业落实标签、档案、质量管理等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5

外国人进入原环保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取消许可后,省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林业局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监管;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属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16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行政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许可后,省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林业局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监管;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属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

 

17

申请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初审

省林业局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

取消初审后,省林业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省林业局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先进管控技术设备的建设和应用,对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实施全面监管,加大抽查、巡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18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

民航安徽监管局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根据中国民航局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工作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航安徽监管局是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派驻机构,非一级法人机关,无独立的行政许可权限,根据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委托,承办该项审批

19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省邮政管理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省邮政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对省邮政管理局有关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文件进行清理。
2.通知省邮政公司取消“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要求做好委托第三方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自我审查和把关工作,确保委托质量。将第三方经营邮政通信业务情况纳入对省邮政公司的业务检查和考核范围。
3.督促市、县邮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2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承接和监管措施

备注

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省农业农村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1.严格实施许可,加强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和进出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的监管。

2.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1.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指导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业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商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2)地方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

 

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成品油零售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将改革前已取得相应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指定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3.县级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要求,切实落实属地行业监管职责。

 

3

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省广电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1.省广电局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批情况报送至国家广电总局,并向社会公示辖区内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频道开办情况。

2.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播出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

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省广电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1.建立健全审批情况信息共享、节目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将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系统。

2.指导督促新闻单位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将有关节目纳入各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加强内容监管。发现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地区: 安徽 
 标签: 行政许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5 M